企业家法律风险提示(一): 如何避免公司人格混同

浏览:435次发布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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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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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否定其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失去独立财产而无法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从实质上否认了公司的独立性,但从形式上来看,公司本身不会因为公司人格混同而消灭,在这个具体的个案之外,公司仍然保有其独立地位,在形式上独立的公司没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就是公司人格混同对公司人格独立的突破。


  在《九民纪要》中列举了人格混同的五种情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以及兜底性的第六条,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表征的人格因素去判定公司人格混同:第一,人员混同。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第二,业务混同。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第三,财务混同。公司之间表现为账簿、账户混同、频繁倒手交易、不当冲账、员工在关联企业的奖金由同一账户发放等情形。认定人格混同一般要兼采多方表征,尤其以财产混同为核心。一般认为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此,企业家要注重公司经营的合法性、独立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去规范:


   1、尽量避免设立一人公司,或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一人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如为一人公司,应当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减少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之间频繁的交易往来。


   2、减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财务人员等人员的在关联企业间的重合或交叉任职,尽量避免“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情形出现。


   3、公司在业务上,可根据经营范围、或经营区域由不同企业运作。应尽量避免在经营范围、地址、对外联系人员、业务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同一或重合现象。


   4、最为重要的财务独立问题,关联公司之间应避免出现账簿不分、账户混同、不当冲账、财产归属不明、各自的收益不加区分等现象。应避免出现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或无偿使用公司资产等情形。

企业家应当谨慎对待公司人格混同问题,避免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混同,避免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提前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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