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不同权”结构如何设计

浏览:474次发布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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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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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结构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份的级别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所谓“同股”。“不同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这里的权利主要指的是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股东表决权。

同股不同权即出资比例较小的股东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即话语权,如及时有股东占公司 30% 的股权,但却可以行使 70% 的表决权,从而实现占出资额较小的股东达到控制公司的目标。同股不同权不仅可以满足大量新兴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要,还可以有效地缓解股权稀释与维持对公司的控制之间的矛盾。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实现“同股不同权”

(一)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的规定,都是“约定优于法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并不是认缴。因此,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约定,并经全体股东同意。

(二)股东的表决权
1.表决权委托: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约定,由投资人将表决权委托给创始股东,即投资人拥有股权的分红权,但没有股权的表决权。

2.行动一致原则:即创业的过程中,创始股东就一些重大的事项,如:对外投资的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对外进行融资,以及重大的财务支出等。部分发起团队的股东对外进行表决时,要和创始股东保持一致。

3.持股平台:就是讲一部分员工或者投资人的股份等记载有限合伙企业之中。
 
对于上述公司“同股不同权”的架构,应当注意:
1.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将“同股不同权”写入公司章程并予以备案。

2.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的制度下,部分股东认缴数额比例较大,但实缴很少。《公司法》并未明确该“出资”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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