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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的信息在网络引发关注。从《操场》选角导演戴晓晨处获悉,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在10月开机。然而“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却告诉记者:《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目前,邓玲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一时间,舆论观点莫衷一是。
从法律角度考虑,假设电影制作方打算以某个真实事件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打算拍摄,则必然涉及一些权利上的授权问题。简而言之,对于电影制作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对于当事人如何防止二次伤害与网络暴力,从而让电影创作可以像《盲山》、《我不是药神》一样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是电影行业需要直面的法律问题。其实在影视行业内部,在创作真实故事改编作品之初,与人物原型或近亲属签订授权协议是其行业的惯例,但是很多基于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拍摄前其实没有任何授权,其影视法务和外部律师多鼓动标注片头或片尾“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来规避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存在侮辱、诽谤的艺术加工情节,符合侵权要件仍然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一个完整有效的授权协议应由电影制作方与当事人应从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进行约定与分析。如若电影里面未经授权而存有损害他人声誉的虚假情节,则必然涉及名誉权侵权问题。电影的核心要素是冲突,“操场埋尸案”等颇有噱头的真实事件拍成电影自然少不了艺术加工。死者邓世平将以怎样的性格出镜?其家属将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物性格?如果太过平平无奇,电影就没了看点;如果过于浮夸,中间虚构的情节太离谱,又会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某些电影拍摄中的部分改编情节,艺术加工超过了真实的限度,极有可能导致原型人物及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情况下,本没有的事情变成“事实”,涉及电影拍摄的原型人物或近亲属会遭受网络暴力与生活中的尴尬、羞辱,甚至承受巨大经济损失。实际上,因改编过度造成当事人或者逝者家属不满引发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名誉权问题是电影改编真人真实事件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这也是为什么,在改编之前应取得当事人或者逝者家属的同意,甚至有的电影会在拍摄过程中将当事人或家属列为顾问。如果说名誉权的问题可以通过电影方与当事人的约定来规避风险。那隐私权,尤其是突发的公共事件中,如何在法律意义上界定个人隐私与公共知情权的边界就是一个法律难题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人格权。那么采取披露、公开或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私生活领域或者私人活动空间的行为,就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然而“具有新闻价值”的真实事件,引起公众的合法关注,也是新闻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很多真实事件假如进入社会公众热议的情况下,就需要取得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平衡。然而,平衡绝不意味着隐私权就应该向公众知情权让步,社会公众拥有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知情权,也并不代表电影制作者这样就可以据此瞎编滥造。现在的电影、电视往往传播范围更广,经常会出现影视作品一上映,就引发网络讨论、出现大量二次艺术创作的现象,如若无节制地为了新闻热度,使电影艺术逐利轻义而罔顾当事人的隐私,则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有时候,电影虽然没有点名道姓,也没有暴露明确住址信息,但是媒体也可以顺藤摸瓜找到当事人,更有无良记者不顾当事人痛苦蹭热度、搞直播、做采访,无底线的侵犯当事人的私人生活,而直接造成这种行为的电影制作方却缺乏相应的惩罚是明显不合理的。总的而言,《操场》的电影制作方不与邓世平家属协商的行为是欠考虑的,没有顾及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笔者认为,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商业价值。以影片的形式记录这件悲剧很有必要,因为它弘扬的是惩恶扬善的价值观,体现的是人们对于正义的向往。但若是以牺牲少数人合法利益的代价,则是因噎废食,舍本逐末了。希望早日能看到电影制作方和当事人家属的和解,早日拍摄出一部优秀的电影作品,实现人文关怀、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马兴民,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部实习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素养与丰富的民事、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为职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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