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出必“刑”:吴亦凡被刑拘意味着什么?
浏览:706次发布时间:2021-08-04
任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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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2021年7月9日,都美竹通过社交微博控诉知名男星吴亦凡曾在其17岁生日过后,对其实施强奸行为。
2021年7月19日,吴亦凡在微博回应称:“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
2021年7月22日,北京市公安分局朝阳分局发布情况通报。根据警方通报,2020年12月5日22时许,时任吴亦凡经纪人的冯某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美竹(女,18岁)到吴亦凡家中参加聚会。都美竹酒后在吴亦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12月8日,吴某凡给都某竹转账3.2万元用于网络购物。此后至2021年4月期间,两人保持微信联系。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也就是说,吴亦凡被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机关至少已经掌握了初步犯罪事实,吴亦凡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醉酒后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是否醉酒与强奸罪无关,但受害人是否醉酒却是影响强奸罪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行为人在受害人醉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的核心问题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受害人是否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如果受害人在发生性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其认知能力、辨别能力、性防卫能力等相较于正常状态下均会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但是,部分行为人也会进行辩解。例如:当时误以为受害人是自愿的、受害人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较为主动等。那么这些辩解又是否会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呢?
认定犯罪不仅要看主观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等),而且要看客观证据。比如:行为人和受害人此前系恋人关系,且已发生过性关系,在案发当时双方感情融洽,仅仅是轻微醉酒,这难以说受害人是非自愿的;又如:行为人和受害人通过“约炮”软件认识后,当晚便相约到酒吧喝酒,而后发生性关系,第二日酒醒后受害人也并未报案称被强奸,这也难以说受害人是非自愿的;再如:受害人因心情郁闷在酒吧喝酒,喝多后被一陌生男性带入酒店,而后发生性关系,第二天酒醒后受害人第一时间便报警,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很有可能是非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也就是说,在受害人醉酒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能否构成强奸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案发前的关系、案发后的反应、案发时的现场情况等因素。
2.醉酒后非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同意恋爱是否构成强奸罪?
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如果张三故意把李四打成重伤,已经构成犯罪,之后哪怕张三给李四一定的赔偿,李四也谅解了张三,这只会影响张三刑罚的轻重,不会直接使张三成为无罪之人。如果所有犯罪都能通过事后的弥补来抵消,那掌握财富和权力的人则可以肆意妄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回归到这个问题上,此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先强后通不谓之强”,但按照现在的主流观点来看,如果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已经违背了受害人意志,已经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那么之后哪怕行为人和受害人成为恋人,或者行为人给付受害人巨额赔偿金,都不影响行为人此前行为定性。此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事后的弥补只能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3.酒后“半推半就”能否构成强奸罪?
“半推半就”会影响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案发时“半推半就”,则难以认定行为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
正常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被强奸,在案发当时,其随身衣物可能有拉扯痕迹、身体可能有伤痕印记、周围邻居可能会听到呼喊呼救;在案发之后,其可能到医院检查并采取避孕措施、也可能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朋友求助。如果受害人在案发时和案发后的反应与正常情况不相符,就应当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不能仅凭其陈述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曾拒绝过行为人,就片面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
比如:行为人和受害人在酒吧相识,酒醉后双方挽手步入酒店,而后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受害人曾推搡行为人几下。三日后,受害人与行为人因其它事情发生争执,受害人报警称被行为人强奸。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行为人和受害人步入酒店时的监控录像、受害人事发后反应等因素,不难得出行为人并未违背受害人意志的结论。
4.时任吴亦凡经纪人的冯某,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犯、帮助犯)等。
根据警方通报,时任吴亦凡经纪人的冯某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美竹(女,18岁)到吴亦凡家中参加聚会。如果冯某在事先已经知道吴亦凡打算对都美竹实施强奸行为,仍然邀约都美竹来参加聚会,或者在吴亦凡企图性侵都美竹之前,将都美竹送入吴亦凡的房间,则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5.案件后期走向
目前吴亦凡属于刑事拘留,在这一阶段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对本案进行侦查,最长三十天;而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吴亦凡涉嫌犯罪,将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吴亦凡,检察院将在七天内做出决定;如果吴亦凡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原则上为五个月或七个月(可延长);再之后,公安机关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考虑到吴亦凡此前是带有一定流量的外籍公众人物,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应当是比较慎重的。如果没有比较扎实的证据,公安机关不会轻易作出这个决定。也就是说,目前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已经掌握了吴亦凡的部分犯罪事实。
但是,如果要坐实吴亦凡构成强奸罪,可能还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案发当晚,吴亦凡团队是否真的打算面试MV女主角(是否有预谋犯罪);(2)案发当晚,其它参与聚会的人是如何描述当晚情况的(是否灌酒、两人关系情况);(3)案发过程中,都美竹是否明确拒绝吴亦凡发生性关系;(4)案发之后,都美竹是否进行过身体检查或曾向其他人表露过自己被伤害;(5)为何都美竹在案发数月之后才通过微博形式反映情况?是否有其它目前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情况?
我们期待公检法部门能够彻查本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彻底肃清娱乐圈里的不良风气,营造向上向善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