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说法 | 渎职犯罪辩护的实务分析(二)

浏览:789次发布时间:2018-08-09

作者:刑事辩护部 / 李凤伟部长


二、渎职罪中危害后果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玩忽职守的规定了9种情形:主要是造成公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公共财产的损失的规定。如,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50万以上等。但其专门规定了第八种情形: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种情形应当说,也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稿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我们认为,认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可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犯罪行为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第二,犯罪行为损害了我国在世界上的威望和地位;第三,犯罪行为使他国公民和国家对我国政府和工作人员信任度下降;第四,犯罪行为在国内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威信和信任度下降,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可以包括:第一,渎职行为使一地的犯罪被其他地区的群众知悉,使该地政府诚信力下降;第二,渎职行为致使行为地的民众因犯罪行为而对政府机关缺乏信任,公信力降低;第三,渎职行为造成某一地区、系统不稳定,引起群众多次多人上访;第四,因渎职行为而引起他人的自杀、精神失常等,造成亲人不断上访,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等;第五,渎职行为违反国家基本政策(如计划生育等),致使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某一地区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第六,渎职行为致使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进入流通后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等。


案例:周某滥用职权案


任区规划局副局长的周某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某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违规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该公司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违规建造联排别墅后非法出售,导致附近村民联合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滥用职权致使审批作为老年公寓使用的建筑被非法修建为联排别墅并出售,该行为导致的恶劣社会影响即以非物质形态表现出来,法院最终认定该渎职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构成重大损失。


(二)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渎职罪的损失结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渎职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涉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渎职罪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以立案为准。渎职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应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多次渎职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经济损失数额定罪处罚。


案例:黄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一审法院认定,某街道下属企业盛唐置业公司取得66亩商办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黄某某担任街道党工委书记后启动该地块开发,让其兄联系开发公司,后被告人黄某某主持召开唐闸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隐瞒其兄参与该地块开发的事实,在未对该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让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和5000平方米商业用房。后股权经多次转让,由自然人蔡某、李某实际取得,二人在该宗土地开发项目过程中,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方停工,致使购房业主无法按期拿房,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该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二审法院认为:(1)本案中转让盛唐置业公司100%股权实为国有资产转让,虽然股权转让未经评估,但该股权转让对价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实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不清。至本案立案时,受让公司交付500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股权转让对价仍作为盛唐实业的债权存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经盛唐实业公司主张,受让公司实际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故认定黄某某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实际造成财产损失的证据不足。(2)土地开发项目后期出现了不能按时交房及业主上访的情况,其原因是蔡某、李某不具备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资金实力,因资金链断裂所造成的,在此之前股权已经多次转让,黄某某违规转让盛唐置业股权的行为的原因力因受让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而中断,因此,该危害后果的发生与最初黄某某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黄某某出于徇私的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属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滥用职权行为,但证明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二审予以改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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