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权单方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浏览:649次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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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方式上也呈现着丰富的选择,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也成为了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这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纠纷。股权为一方登记公示,但是股权却属于夫妻共有,因此现实中夫妻单方处分共有股权的行为经常会引发争议。
我国《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将《民法典》规定的目前处理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理解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夫妻“共同共有”类型。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权。就夫妻财产法的角度出发,夫妻共有股权是基于夫妻关系天然产生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现代股权多通过采用公示的方式来进行判断股权归属。目前,我国规定的股权公示有两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32 条的规定,仅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股东名册仅具有内部效力。只有通过工商登记,股权才可以对抗第三人,股权登记并不显示股权的共有状态。因此,基于夫妻共有财产制而形成的共有股权关系无法通过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反映出来。根据商事外观主义,除非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公示股东单方处分股权不受共有人的影响。这也就造成了商事法律无法对于夫妻财产法中的夫妻共有股权予以调整与规范。
目前实践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单方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主要还是由民事审判思维与商事审判思维为区分,形成了实务中的两大审理模式。
就商事审判思维审理模式而言,股权不属于婚姻法适用的范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转让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如果股权转让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即认定转让协议有效。其核心是将股权视为社员权,股东权利中的人合性要大于财产性,不能仅以财产归属来否定股权的人身属性,因此,以股权转让款的形式进行财产分割更为合理。
就民事审判思维审理模式的而言,股权如果在婚内取得的,那该股权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就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如果有任意一方不知情,同时又不属于善意取得,那就可以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在现实案例中,会出现配偶单方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因此有理由相信其具有对应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也应当要符合主观上善意的要求,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有股权单方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是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的。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显名股东的夫妻共有股份,又或者第三人适用表见代理的方式取得了隐名股东的夫妻共有股份的话,虽然该股份已经被处分,但由此获得的对价应当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考虑进行离婚财产分割,那配偶一方可请求获得相应的份额,并且根据《民法典》第 1165条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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