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犯罪——职场新人不得不知的罪名

浏览:554次发布时间: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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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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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们办理了多起“帮信犯罪”案件,许多职场新人稀里糊涂就成了犯罪嫌疑人、成了被告人,进了看守所,进了监狱,让人非常心痛!这里面主要原因是,很多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对该罪所限定的行为界限不清楚,当然也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和自身爱赚小便宜、赚快钱的因素。


所谓“帮信犯罪”就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罪名2015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该罪自2015111日起施行至今已将近6年的时间,但很多人仍然不清楚该罪名所限定的些行为是犯罪行为。


近几年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这次‘断卡’行动是以打击、治理、惩戒三项内容为重点,抓捕一大批卡头和卡贩,是‘断卡’行动的重点,同时整治一批涉‘两卡’的重点地区,还要惩戒一批‘两卡’的开办人员。”所以,非法为网络诈骗人员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成了当前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重点人群。


我们经办的一个典型的帮信犯罪的被告人昨天才刚刚出狱,他是一名空调维修师,虽然工作辛苦点,但有着一份不错的收入,因前同事找其帮忙开了两张银行卡,并承诺给其2000元钱,他为了这2000元钱就去银行开了两张卡。他在侦查机关的笔录里陈述:办完银行卡后就交给了实施诈骗行为的被告人,且一同进入了实施诈骗活动的房间,但没参与诈骗活动,只是感觉到他们没干好事。案发后被警方依法认定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客观上为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且在主观意识上明知对方从事的是非法活动,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起犯罪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只是想挣那2000元的快钱而引发,让人痛惜。


我们经办的另一起典型的帮信犯罪的被告人是一名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应聘到一家经合法注册的网络科技公司工作。该被告人应聘的是客服工作,职责是推广业务、接受咨询和投诉。该公司从事非法网络贷款业务。被告人通过网络电话推广业务,通过接听电话知道了公司通过非法讨债公司追讨欠款,对借款人进行恐吓、跟踪和骚扰。案发后被警方依法认定其从事的客服行为在客观上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广告推广,通过接听电话在主观意识上明知公司从事的是非法活动,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见的时候,被告人痛哭流涕,觉得自己太冤枉了,明明是通过正常的应聘程序到合法注册的公司工作,怎么就犯罪了呢?该起犯罪是被告人不能正确辨别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合法,认为合法注册的公司从事的业务都是合法的,法律基础、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经过与公诉人、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后,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但该结果对其一生的影响还是存在的,让人痛惜。


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性质是帮助犯的从属正犯化,本罪独立规定的意义在于为处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明确的量刑规则,其帮助行为本身依然不具有独立的可罚性,而需要从属于相应的正犯行为。也即“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与被帮助者有明确意思联络的“明知”。显然,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具有事前的共谋或事中的意思联络,属于共同犯罪中典型的意识联络,帮助者具有“明知”是自然之理。上述两个案例不属于这种类型。其二,没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确知”。其判定标准在于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较大概率的把握,并通过提供银行卡或者电话卡促成了这一行为,正常人可以判断对方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即可成立“确知”,这是刑法理论中典型的片面帮助犯,比如第一个案例。其三,没有明确意思联络的“应知”。尽管帮助者对他人实施犯罪时并不清楚,但通过自己看是正常的工作或者业务能了解到他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具有违法性,而自己仍然继续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正常人的判断力可以从他人的事后行为应该能意识到对方从事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等情形,可以推定其“应知”,比如第二个案例。


事实上,本罪所主要针对的是没意思联络下的“确知”“应知”,这从立法说明中意图规制作为犯罪利益产业链中的日常经营性的帮助行为即可知,但实务中应当严格把握其与过失的界分:其一,应考察被帮助者从事犯罪行为的概率是否较大,例如第一个案例中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如果被告人仅是提供银行卡,而没有跟随到从事诈骗活动的小屋,从而意识到他们没干好事就不能推定其“确知”“应知”或“明知”。其二,即便帮助者从事的相关业务具有日常性、业务性,但只要其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有从被害人或者有关机关获得投诉、整改建议时,其对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便提升了,其后续行为,便是一种明知的心态。


所以,防范、拒绝某些行为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能对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有一个基本的辨别能力;其次,对某些看似日常、业务行为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力。尤其是刚踏入职场的年轻人,更应该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去挣快钱!很多好事的背后都是坑!最后,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从事的并不一定都是合法的业务,自己要有基本的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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