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在暴风雨中倾倒、折断,造成的损失谁担责

浏览:525次发布时间: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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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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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山东多地狂风暴雨忽然降临。山东德州、聊城、济南、泰安和淄博出现强对流天气,遭遇了雷电、暴雨、大风和冰雹。恶劣的天气除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产生了很多法律上的问题。比如台风、暴雨导致的树木倾倒、折断,损毁车辆、砸伤行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那么,在《民法典》施行后,该种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吗?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一下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台风登陆广州,广州全市下达限制出行、部分航班取消的通知。王某是广州某科技公司的职工,2019年8月13日,某街道旁边的行道树木被暴雨冲击倾倒,砸中了正在行驶中下班回家的王某车辆,导致王某的汽车严重损毁,并导致王某右手粉碎性骨折。王某欲向林业主管部门索赔汽车维修费、医药费等费用,林业主管部门以暴雨天气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林业主管部门未对行道树木进行加固、未履行管理义务为由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王某以番禺区属于台风登录的外围,同时8月13日台风并未完全登陆,降雨量并没有达到严重自然灾害的级别,暴雨对该行道树木的影响不足以导致其完全折断,同时基于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林业主管部门以暴雨为不可抗力、同时王某违反限制出行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防、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由暴雨引发的损失事故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若降雨量并未超过国家要求预防的标准,则属于可预防,可控制的灾害,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基于《侵权责任法》(当时《民法典》未出台)中对树木倒塌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林业主管部门并不能证明其没有没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问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条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可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能为当事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是可以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在本案中虽然台风暴雨并不能由人控制,但是完全可以预测与预警,而本案中的林业主管部门并没有基于气象部门的预警对行道树木进行加固,并进行巡逻检查防止出现树木折断、倾倒,因此并不能基于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同时《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林木损害责任适用范围,将果实坠落和树木倾倒致人损害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林业管理部门并不能证明自身履行了预防义务和防控加固措施,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


我们所生活的城市以及周边种植了大量绿化林木,而且有很多大型的树木是刚刚移栽的,短期内其根系无法深入地下深处,致使恶劣天气林木来临时,折断、倾倒的现象较为常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发生林木损害事件时,林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要求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特别警惕恶劣天气造成树木折断、倾倒导致的侵权事件。除此之外,还应对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和维护,对于已经结果的果树,还需要做好防护措施,贴上显眼的警告牌并加固,以防止果实坠落造成人员受伤。而对于我们广大群众来讲,在暴风雨来临时首先要减少外出、注意安全,其次,如不幸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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