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浏览:567次发布时间:2021-06-15
井远宁 本文共计1025字,预计阅读8分钟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实际上我国己经从法律层面上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进行了明确定义,结合票据法第18条,便可了解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内容: 1.持票人和出票人或承兑人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持票人是唯一的权利人。 2.就该项权利而言,其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非常明确,具体是指持票人由于票据时效己过期,或是因为保全手续出现缺失而引发持票人无法再拥有票据权利,而其本来就应该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本利益。 3.其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为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具有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返还相应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均可适用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按照一般举证原则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当然首先适用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对此,《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已明确规定,在票据诉讼方面,谁主张谁举证。 (二)原告应提供的关键证据 1.涉案票据。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引发的这类诉讼案件,也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其中就包括涉案票据,事实上,涉案票据是最为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也是必须要提交的证据。 2.原告应当证明其曾经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需要针对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关联、是否合法等进行说明。持票人需要对票据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证明票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需对借助合法途径获得票据进行证明。 (1)关于持票人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获得的票据,涉及对其拥有票据权利进行证明时,可通过背书连续性来进行证明,对此我国《票据法》己经在其第三十一条进行明确规定。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的。首先,对票据形式的合法性,持票人也就是原告应进行举证。其次,若持票人取得的该票据途径涉及非法,则其就不能拥有该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中,持票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应当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原告要么证明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要么证明票据超过票据时效,当然可以同时证明票据存在必要记载事项欠缺问题,以及票据出现超过票据时效现象,即对这两方面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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