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原则
浏览:695次发布时间:2021-04-19
张旭 本文共计2464字,预计阅读18分钟 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债务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收集、清理、变价,最终分配给债权人并使破产债务人的人格归于消灭的种破产程序。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 由于破产分配采取货币分配方式比较迅速和便当,而破产财产包括金钱财产与非金钱财产两大类,非金钱财产基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容易损耗、不易分割等特性,不经过恰当估价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不经过变卖折合为金钱,往往也很难直接分配给各个破产债权人。所以,破产管理人在完成对破产财产的收集和清理后,应于一定期间内对破产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和变卖。 破产法实行货币分配原则,因此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对破产人的非货币财产,首先应通过变价程序加以变现。我国《破产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应当按照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的总量、财产的类别、财产的估价和所在地点、变价财产的原则和方式、变价地点和时间、变价费用等与破产财产变价有关的内容写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债权人会议表决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于管理人拟订的变价方案应当按照《破产法》第64条的规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根据《破产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由破产管理人来执行。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 就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破产财产的变卖可以采用变卖和拍卖两种方式。前者是指管理人个别寻求买主,以使实物形态的破产财产转换为金钱财产的变卖方式;后者则是管理人委托作为中介的拍卖组织,依法以拍卖的方式将破产财产售予出价最高的买受人的一种财产变卖方式。拍卖方式出售破产财产通常能够保证破产财产以最高的价格予以出售,但考虑到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立法允许在得到债权人会议决议许可的前提下,采用其他更为灵活的方式。 二、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规则和分配顺序,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清偿的程序。 (一)分配主体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裁定认可或者直接裁定后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二)分配方案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变价程序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③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④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破产分配可一次完成,也可多次进行,需视破产财产的多少、变价难易程度等情况决定。即使分配终结后,如果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或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仍可进行追加分配。 依照破产分配进行的阶段的不同,可将破产分配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最后分配是指全部破产财产变价之后,毫无保留地对一般破产债权人进行的分配,最后分配完毕后,破产程序终结。追加分配是在最后分配完成和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又发现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时所进行的分配。按照《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每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中间分配中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管理人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所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三)分配顺位 《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规定,破产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也可以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对于破产人所享有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时仍未获得清偿的,还可以将未获得清偿的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如果破产人所享有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时尚未到期的,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后,原则上可作为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时,管理人应当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责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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