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都是共同债务

浏览:652次发布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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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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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无特殊情况或其他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夫妻共同财产既包括房产、汽车等这些正财产,也包括债务等负财产,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是否都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案例


王某军系王某庆的大哥,王某军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因民间借贷纠纷,王某庆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军及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王某庆陈述事实如下:2016年6月,王某庆借款给王某军2万元,用于装修王某军与其妻杨某的住房,后王某庆又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2月,2018年4月,2020年4月借款给王某军共计3万元,用于支付王某军与杨某的购房按揭款及共同生活费用。2020年7月,王某军向王某庆出具了上述借款的欠条。围绕诉讼请求,王某庆提交了欠条、银行转款凭证、微信转账凭证、王某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王某军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


王某军承认借款事实并对证据无异议。杨某主张该欠条系其与王某军离婚后,王某军单方向王某庆出具的,杨某毫不知情,王某庆也从未向杨某要求确认和主张,房屋的首付款系其与王某军婚后自行缴纳,装修款也是由王某军自己支出的,借款装修不是事实,王某庆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欠条无法确定借款的性质及具体用途。另外,杨某提交了其与王某军之间的电话录音、证人苏某的证言、离婚民事判决书,证明其与王某军的婚姻情况,及不存在向王某庆借款及欠款的事实。


案情分析


本案件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庆主张的借款是否是王某军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合理分配了举证证明责任,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虽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也要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不能仅仅依据债务发生的时间就对债务的性质作出认定,还应该根据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予以判断。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举债,对方在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并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对此借款的性质发生争议,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案中,杨某并未在欠条中签名,对借款的性质提出异议,王某庆、王某军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借款用于了王某军与杨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相关证据材料仅能认定王某军的借款事实,由王某军承担还款责任,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介绍

赵琼律师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与仲裁部实习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法律实务经历。工作思路缜密、态度严谨,行事干练,希望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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