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该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浏览:646次发布时间:2021-03-18
史某于1994年7月到某无线电十厂工作,一直从事技术管理岗位,2019年3月,某无线电十厂通过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在未征求史某意见及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后史某多次与某无线电十厂交涉未果,无线电十厂以各种理由给与史某警告、记过、开除处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史某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就与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生效之后才解除,争议焦点为某无线电十厂是否应支付史某经济赔偿金,其数额又该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特定解除劳动合同类型实施12个月工资的年限封顶,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况下,最高补偿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本案中,史某与无线电十厂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不受12个月经济补偿金封顶的限制。史某自1994年7月入职无线电十厂,工作至2019年3月。史某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元。因此,无线电十厂应向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元/月×25月×2)。
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特别常见的事情,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87条,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 = 经济金×2倍特别注意: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经济补偿金是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一个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也新增加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两者性质不同,前者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而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惩罚性。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故此,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以同时主张。
劳动合同最初脱始于民间合同,其适用的“契约自由”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意义在于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更加明细的条款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