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门店迟迟不开业,充值费用如何要回?

浏览:686次发布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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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庆月
本文共计1103字,预计阅读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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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游泳、染发办卡了解一下?”春节期间各种办卡广告充斥在你的耳边,这些办卡的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面对密密麻麻的条款文字及复杂拗口的专业表述,很少人会仔细查看。发生纠纷想要维权时,才发现当初签订的合同中“藏”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案例
2018年6月,身材微胖李女士有了健身的想法,综合考量下与小区内即将开业的健身房签订《VIP协议》并预付会费8888元,但直至2019年6月,该健身房还未营业。李女士询问相关部门后了解到,该健身房未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李女士联系该健身房想要退款时,该健身房则以双方签订会员合同时,会员须知约定“会员卡一经出售,不得退卡、转卡”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诉请退还会费8888元。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VIP协议》属格式合同,健身房在与李女士签订会员合同时,会员须知约定“会员卡一经出售,不得退卡、转卡”,健身房在格式合同中免除己方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益,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重要条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原告李女士作出了明确解释,故该合同条款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被告健身房应依法向原告李女士返还会员费8888元。

对于格式条款,《民法典》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了对格式条款相对方的保护。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有三个特征:一是重复使用,拟定该格式条款的一方会在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约过程中重复使用这一格式条款。二是预先拟定,既该格式条款是在一方在订约之前就事先拟定的。三是未与对方协商,这是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既格式条款提供者在订约过程中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相对方通常只能选择签约与否。
二、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
对比《合同法》第39条,《民法典》对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从《合同法》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扩大到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因此,《民法典》对格式合同的控制比《合同法》的范围要广泛,不仅是“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所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都有提示义务。

其次,提示说明义务通常在缔约合同时通过口头进行,发生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举证责任应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

三、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之规定,即使提供格式合同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作者介绍

宋庆月律师

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证券基金部实习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优良的法律思维,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2019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来处理好每一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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