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码登记是否侵犯隐私?
浏览:646次发布时间:2021-03-18
前段时间浙江嘉兴某小区一男子无视防疫规定,在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健康码登记时,该男子不仅不配合,还辱骂工作人员称:你侵犯我隐私。那么健康码登记是否侵犯隐私呢?
随着科技发展、网络进步和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方面,各式各样的推销电话、层出不穷的诈骗信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只有在合理流动和使用中才能发挥其价值。过度强调个人信息保护,不利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信息自由流动。在病毒肆虐全国的当下,虽然大家发布、转发确诊患者信息的出发点是为了身边亲友的健康安全,是善意的,可以理解。但我们同时必须考虑保护确诊患者的权利,这些信息客观上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
这些信息是患者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个人情况,被非法公布出来以后,对这些患者的个人生活将可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导致被他人排斥、工作被取消等等,而且这种影响可能会一直持续和扩大。男子辱骂防疫人员:你侵犯我隐私对于这个问题:疫情期间登记个人信息有多大想泄露风险?怎么说呢?作为公民和个人,既有义务配合工作,又有责任知道大家的信息是否被泄露。不是疫情的重灾区,所以没有那么严格。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并未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概念作出界定,民法典则是一个突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给出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既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也包含“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可能破坏他人隐私和隐私权的行为。
隐私权更多是精神利益,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和财产利益,隐私偏重于消极防御权,个人信息强调个人信息的自决和控制,既包含了隐私期待中拒绝被刻画数字人格的权能,也包含了主动建立数字人设的权能。国家标准中的敏感信息,主要从产业出发,更多关注的是客观风险,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更关注主观意愿,强调不为他人知晓。但同时也对不配合防疫工作做了处罚的规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2 款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刑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所以,明确“公”法权限,保护“私”人隐私势在必行。个人信息兼具保护和利用两种属性,应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调和。疫情中,各地政府把健康码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具,一些地方也在探索把健康码进行常态化应用,比如根据公民健康码的数据进行评价,判断个人、小区、企业是否存在风险。在当前抗击新冠的严峻形势下,希望大家非常时期认真遵守政府法令,认真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