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双重赔偿
浏览:617次发布时间:2021-01-28
赵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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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侵权赔偿纠纷类型的案件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同一案件存在法律关系竞合或侵权事实竞合的情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就是其中一种非常典型的类型。企业职工作为社会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且又构成工伤的,往往会形成工伤保险责任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相竞合的局面。
那么,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形成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劳动者是否能够获得双重赔偿呢?
(一)案例
2015年8月27日,蒋某按面试综合成绩排名选择岗位到甲小学工作。2015年8月30日上午,蒋某参加完甲小学会议后,口头向学校请假回家取必备用品,于下午1时40分乘坐刘某驾驶的小车回蓬安县城,又于下午2时25分乘坐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所乘坐的摩托车碰到道路右侧防护栏后,蒋某摔倒在其左后轮胎处,被一辆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
2015年10月12日,蒋某母亲晏某向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决定书,认定蒋某系因工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蒋某父母与交通事故当事人姚某达成了协议,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姚某赔偿蒋某父母丧葬费22,848.5元,死亡赔偿金487,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0元,合计赔偿570,468.5元。
另鉴于蒋某父母丧女,姚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蒋某父母129,531.5元。同时,蒋某父母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黄某也签订了补偿协议书,约定黄某支付蒋某父母补偿金28,000元,蒋某父母给黄某出具谅解书。上述协议约定的款项均已到位。
2016年2月29日,蒋某父母以甲小学为被申请人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小学支付蒋某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22,84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142.4元/月。
2016年3月28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工伤与第三方侵权发生竞合时,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蒋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576,880元,扣除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赔偿金487,620元,甲小学应支付差额89,260元。
并据此裁决由甲小学支付蒋某父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89,26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后,蒋某父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主张以差额赔偿(总额补差)为宜,判定甲小学支付蒋某父母工伤保险待遇26,007.5元。蒋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蒋某父母以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二)案情分析
上述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当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如受害方获得第三人的赔偿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其是否能够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交通事故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赔偿是普通的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它们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赋予了受害劳动者自由选择寻求救济途径的权利,也就是说,受害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也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这两种请求权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受害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最高院公报案例也对此进行了确认。
赵琼,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与仲裁部实习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法律实务经历。工作思路缜密、态度严谨,行事干练,希望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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