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网暴”零容忍

浏览:662次发布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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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艳茹

本文共计1315字,预计阅读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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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微博、快手、抖音等平台盛行,从而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随之而来的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简称“网暴”。


“何为网暴?”


网暴通常表现为三种:一是在网上发布他人隐私,严重者进行“人肉搜索”;二是捏造散播虚假信息,利用网络诽谤他人;三是肆意评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以上网络行为影响当事人的生活、精神状态乃至造成严重后果。


“学好法律,抵制网暴”


网暴是名副其实的违法行为,根据情形不同触及的法律不同。


1.只散布个人信息且未达到50条以上、未致他人用于犯罪或者未产生违法所得时,一般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为由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若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即为“情节严重”情形,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当情节严重,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也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符合条件,公然诽谤者适用相关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遭到“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导致相关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自行提起诉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和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权,因此对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也给予更高的关怀,自然人的信息将受到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网络行为也将受到更为必要的限度。驱除网暴阴霾,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作者介绍

苏艳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建筑房产部实习律师,中共预备党员,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工作思路缜密,具备良好的法律基本功,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自毕业后进入律师行业,本着认真踏实的态度处理好每一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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