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饮料先喝后买 ,竟然涉嫌构成盗窃罪?
浏览:677次发布时间:2020-11-19
宋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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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新闻引起人们关注,一位母亲在带孩子运动完,因口渴难耐,在超市货架上随手打开饮料让孩子喝了几口,在她看来很平常的一件小事,在与超市老板结账时却产生了纠纷。老板认为在没有付款的前提下喝饮料属于盗窃,应赔偿10倍价款。而孩子母亲辩称道孩子只是忍不住口渴喝了几口,而且又不是不付钱,怎么就构成盗窃了呢?对此问题的相关法律作如下分析:
1、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构不构成盗窃罪呢?
首先按照刑法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分析,母亲将饮料喝完后并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并且主动去超市付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发生争议的地点在收银台,且母亲主张付款,行为人和标的均在老板控制范围内,老板具有处分意识,母亲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财务控制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其次按照刑法两阶层体系分析,在客观违法阶层的的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中,母亲将饮料给孩子喝完后再去付钱的行为,没有危害到超市老板的利益,不满足“危害行为”的构成,同样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再者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千元以上,一瓶饮料的价格即使盗窃也达不到盗窃罪的金额标准。即无盗窃的行为,同样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构成。
2、母亲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超市将饮料明码标记摆在货架上的行为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母亲作为顾客进入超市,从货架拿下饮料的行为是对货物种类及价格的接受,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时间并没有作出规定,母亲也并没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能以未先履行付款义务便认为母亲违反合同约定。(可参考饭店吃饭,大多数情况都是饭后付款)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分析,首先需要有侵害行为及侵害事实,母亲的虽让孩子先喝了饮料,但没有拒绝付款,且纠纷是在结账台发生,证明母亲要付款的意思表示,超市老板的利益未受到侵害;其次构成侵权责任须存在过错,母亲在于超市达成买卖合同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价款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超市老板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超市老板的行为对比母亲的行为更值得我们探讨。超市老板是在收银台拦截母亲的,明知母亲有付款意向,并非想要偷拿饮料逃避付款,但他仍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并且要求十倍赔偿金。其有能力迫使母亲跟孩子在不赔偿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因此可被认定为通过胁迫进而索取“赔偿”,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十倍赔偿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可能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敲诈勒索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