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后,“一夜暴富”?

浏览:666次发布时间:2020-10-26


王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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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身份证被冒用的案例中,很多情况就是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作为股东、法人注册设立公司,而被冒用人为了撤销该公司注册往往是“跑断腿、愁白头”。


发现居民身份证被冒用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报警,但这种方法通常无法达到撤销公司注册的目的。虽然《刑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和居民身份证予以保护,但被冒用人报警往往会被拒绝立案,并建议被冒用人到工商部门投诉。但多数被冒用人去投诉后工商部门给出的处理意见往往是到法院起诉,只要法院作出判决,工商部门就立刻予以办理。工商部门“机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这一“难题”推送到法院。因此行政诉讼成了被冒用人最后的“救命稻草”,且从现有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的主流观点是支持被冒用人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明确认定工商部门在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中只有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且涉案的工商登记部门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其允许涉案公司登记的行为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涉案公司的设立系被冒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所致,该冒用行为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在工商登记部门无法责令第三人予以改正,且不同意主动更正或撤销的情况下,虽工商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亦应认定工商登记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将被冒用人登记为法人、股东,缺乏事实根据,该设立登记应予撤销。


在诉讼中,被冒用人想证明自己对冒用行为不知情这一主观心理状态需要客观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身份证丢失后及时的报警并办理挂失,留存好相关纸质证明,或者进行登报声明。同时,法院多采用笔记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工商部门留存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当事人签署。但诉讼费、鉴定费等一系列的费用支出到底由谁来承担,各地法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


如涉案公司及股东、冒用人等能够取得联系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由涉案公司或冒用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但该类案件的涉案公司及冒用人往往是联系不到的,这时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可能产生由被冒用人自行承担、工商登记部门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三种不同情形。所以被冒用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也要有自己承担相关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心理预期。


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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