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分公司主要资产时的效力问题简述
浏览:641次发布时间:2020-09-29
朱明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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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方面是该公司的代表人,另一方面又是自然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人,其既可能为了公司利益而根据公司意志行事,又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个人行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如何进行区分其行为是代表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为此,学术界通说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代表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具有代表人身份。第二,以法人的名义。第三,在授权范围内。笔者认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该代表人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公司行为。
其中,代表人身份和法人名义可以作为认定代表人构成代表行为的初步证据,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则是构成代表行为的核心因素。也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从该条规定也能看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即是公司行为。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本质上在于代表公司表达意思,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意志与公司意思是重合的,只要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但是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超越法人授权范围的,则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代表行为,为此,我国《合同法》第5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实践中,对于作出出售公司主要资产等重大决策时,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处分行为的效力上,笔者认为,出售公司的主要资产往往关系到公司存亡问题,不能仅依据该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直接认定处分行为的效力。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公司的代表机关,仅规定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日常的公司运营中,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事,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看,除法律明确赋予董事会或股东会权力外,法定代表人即可以拥有绝大部分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但《公司法》对公司的行为亦有划分,公司的行为有常规交易行为和非常规的重大行为之区别,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每个公司章程的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可以从事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签订合同、作出公司决策等常规行为,但当公司作出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提供较大数额担保等非常规交易行为时,与公司发生交易的相对人应该具有判断交易行为属性的能力。
因此这种非常规交易行为在公司制度的框架下应当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相对方有义务审查公司是否召开了董事会或股东会并决议通过该非常规交易行为。且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等等。交易相对方不能仅仅根据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确信其效力。总的来说,交易相对方对此非常规交易应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包括阅读公司章程,要求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出示相关的决议记录等,否则可能会承担交易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在出售公司的主要资产时,不能仅依据法人签字而直接认定处分行为的效力。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说,应时刻清楚自己的代表范围及权限,杜绝因合同认定无效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交易相对人来说,应对该交易做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避免交易行为的无效导致后续违约问题的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