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防护品、隐瞒病情的刑事责任
浏览:647次发布时间:2020-09-29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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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拉开序幕,且来势汹汹,每天全国确诊人数,疑似病例数字不断增加,各地纷纷作出应急响应,封城封村。
然而就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共同抗疫期间,却有些人打起了疫情的主意,先是卖出天价口罩,再是天价白菜,天灾不议价,涨价可以理解但是坐地起价发国难财就必须严惩不贷,在天价口罩被处罚后,商家又搞出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让人寒心;更有人隐瞒病情,接触史,拒绝劝阻致多人感染等消息轮番出现在每天的微博热搜,让每天刷微博的人心情就像过山车,时而感动时而气愤。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国家对“非典”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
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紧急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年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相关刑事犯罪行为。针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打击相关刑事犯罪行为2020年2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督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知》。
现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及《2003年两高司法解释》等,针对疫情期间,常见的哄抬物价、隐瞒病情、生产、销售伪劣防护品等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梳理如下,以供广大读者思考和参考。
一、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问: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药品、消毒液、酒精等,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甚至串通涨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二、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
问: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机,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如将84消毒液兑水销售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问: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如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防护服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三、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冠病毒隐瞒病情拒绝隔离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劝阻或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前往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商场)与他人密切接触,故意传播病原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因对隔离治疗措施、治疗条件等不满或者其他原因如对病情恐惧想回家,担心生意受影响等等,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社会健康人群中传播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针对隐瞒疫情的处理,上海市出台更严格措施将个人隐瞒疫情列入征信黑名单,2月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明确了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游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离隔离医院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经打响,我们每个人都是战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让我们齐心协议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聚集,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让我们齐心协力守护同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