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那点儿事

浏览:658次发布时间:2020-09-29


周海洋

本文共计2471字,预计阅读10分钟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可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已为广大劳动者所熟知,但是您知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那点儿事吗?
一、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

除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期满则意味着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是否续签双方均有自主原则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成立需双方合意,有以下四种情形:

1、双方合意续签。关于相关劳动条件及约定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2、劳动者拒绝续签。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合同期满劳动者可自主选择不再为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劳动,结束双方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可不再任用劳动者,但须排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4、双方均无意续签。双方不合意,达不成一致,则已经丧失劳动合同成立的基础。

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经济补偿金问题

大部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往往会忽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经济补偿金问题,而仅仅关注用工单位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的,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有以下两种情形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续签有一种特殊情形,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器劳动合同,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劳动者提出不续签,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条件,此处的劳动条件不仅仅指工资待遇,还应包括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算,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可能大部分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就是实发到手的部分,其实这么理解是错误的,忽略了借单位之手缴纳的个人社保公积金部分,即单位代扣代缴部分,想想为什么单位招聘时承诺工资比到手的要多就明白了……)。

同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附相关《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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