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浏览:645次发布时间:2020-07-03


李建东

本文共计2691字,预计阅读12分钟

2018年某微博用户发布名称为:“某某明星与老婆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原因竟然是因为她!”的博文,博文内容大致讲述了某某明星如何婚外情的过程,该博文发表后,有大量网络用户对该明星进行严厉指责。该博文微博点击量10万+,转发5千+,评论1万+。后经查实该博文系该微博用户虚构的事实,该明星根本不存在婚外情一事。那么针对上述恶意的网络暴力事件,该明星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网络暴力侵犯的权益


随着网络浪潮的推进,各式各样的自媒体层出不穷,每一种网络载体的出现,都意味着大众通过网络方式交涉和沟通的频率就会增加,社会的舆论监督效果也会提高,但是公众在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同时,也会有话语权的滥用,伴随而生的就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益和隐私权益。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主要指侵权人通过诽谤、侮辱的方式贬低被侵权人的品行、信用等社会评价,从而降低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这其中,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也享有名誉权,因为在网络暴力泛滥的自媒体时代,难免也会有企业、公司受到攻击。而且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因此网络暴力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二、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直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


这是一种直接、高效,及时止损的解决途径,以上述事件为例,在发现上述不实博文后,可以直接与微博官方取得联系,要求立即封停该账户并删除相关博文,联系的方式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将案件事实及诉求告知微博方,当然,微博官方在针对此类人身权益案件,设置了专门的维权网址,可以根据微博官方维权步骤的指引进行操作,重点需注意上传侵权网址以及个人身份证证件等材料,微博客服一般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如果情况紧急,可以通过向微博客服拨打电话说明原因要求加紧,以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网络载体主要包括手机app、电脑网站、贴吧以及各式各样的自媒体等,即凡是能让公众享有话语权的平台亦是网络暴力易发的地方,主要包括不限于微博、快手、抖音等,无论在哪种自媒体中被网络暴力侵犯,均可采取直接与网路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提出诉求的方式进行解决。


如果你所受的网络暴力还没达到一定恶劣的程度,这种方法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及时主张权利不仅可以要求微博官方直接删除侵权作品,还能为下一步民事诉讼做好准备。


(二)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如果网络暴力情节还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以依法采取民事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民事起诉的关键点在于证据的保全,结合现实案例来看,很多名誉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博弈的并不是财产之争,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和精神上的对抗,维权者更想得到是精神上的弥补,出这口“气”。我国法律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维权者即使最终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也可以让侵权人道歉。至于道歉的方式,以上述的案件为例,维权者主张权利时可以要求对方在微博上公开道歉一个周或者一个月,具体多长时间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性而定。


而民事起诉的重中之重——证据保全,是维权者尤为注意的环节,因为在复杂多样的自媒体时代,网络传播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A在某直播平台直播时公开诽谤B已去世,直播期间观看人数上万,后B发现此事,欲维权,但却找不到直播时的直接证据,此时即使进行民事诉讼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败诉的;再比如C在某短视频平台有一定人气,粉丝数量达到10万以上,因与公司产生经济纠纷,公然发布短视频作品侮辱谩骂公司及公司多名负责人,后公司欲维权起诉,C得知此消息,立即删除了所有涉案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很难进行有效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app平台、网络平台针对用户直播、短视频的保存时间是有限的,而且很多平台对用户作品存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民事诉讼一定要做好证据保全,具体有效的方式为,当发现有侵权行为时,立刻用手机录屏,或者用录像设备记录下来,再尽快对侵权作品进行公证。以此推动民事诉讼的有力进行。


(三)最强有力的措施:刑事立案


涉及网络暴力的刑事罪名有两个第一个是侮辱、诽谤罪,第二个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网络暴力是否能定性为刑事犯罪主要根据实施网络暴力后所造成的后果予以认定。


1.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以上两个罪名是针对网络暴力案件最常见的犯罪,如果网络暴力造成的后果可以达到上述情形,那启动刑事程序,会有力的对实施网络暴力者进行打击和处罚。


网络暴力是新时代下越来越常见的词语,但是我们不能让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高频产物。快速发展的自媒体时代成就了一批又一批的网络人才,也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但是公众在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同时,更应心中秉承一杆秤,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


因为,这是一个打字需要负责任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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