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了职业病,能获得哪些赔偿?
浏览:680次发布时间:2020-06-30
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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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由于职业病会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为了让劳动者意识到职业病认定的重要性,清楚职业病的赔偿路径,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职业病的认定以及职业病成功认定后的赔偿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冻伤被列入职业病目录
2015年,某建筑工程队工人李某在室外作业时因高温突然晕倒,送附近医院被诊断为中暑。后来,李某提出了职业病认定申请,但是因为无法提供由具备职业病鉴定资质医院出具的职业性中暑证明,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工伤。与高温作业下容易中暑相似,长期在低温环境下作业容易被冻伤。2016年,在工地值班的赵先生发现自己面部、手部有些痛痒,经医院诊断结果为冻疮。上述两种情形是否能认定为职业病呢?
案情分析:在现实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中暑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并不多见。其原因之一在于,中暑疾病本身是一种急症,发病时一般立即被送往医院,此后职工在指定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病症可能不易查明。而冻疮属于冻伤的一种,因工作而冻伤的情形也已经被纳入法定职业病,所以如果劳动者怀疑自己是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引起冻伤的,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及时与所在单位联系,就可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权益。
判断职业病与职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明,第一是检测到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二是劳动者曾经在该工作场所工作,与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过接触。
案例二:戊肝未被列入职业病目录
2018年某月,受害人张某开始在位于某某村南养殖场的从事养猪工作(入职前已通过身体健康检测),其工作范围包括喂猪、看猪、收拾猪粪等猪棚内的日常工作。张某的吃住均在养殖场内,养殖场提供住所。某日,张某因高烧到某某市人民医院检查,次日转至某某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张某进行疑似戊肝病标本采样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不久该养殖场又有2名工作人员检测戊肝病毒(HEV)结果呈阳性。该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范畴,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案情分析: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工作环境、职业习惯等导致的许多疾病由于其中的因果关系难以界定,被列入职业病目录的疾病仍是少数。由于我国的职业病目录总体上缺乏开放性条款,对于一些未出现在职业病目录上的疾病保护不足,包括由于职业病导致的并发症或后遗症。部分类别虽然有开放性条款,但适用的效果并不太好。
例如,“其他尘肺”到底包括哪些粉尘所致的尘肺,有待商榷,职业病诊断实践一般只对12种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职业病作出明确诊断。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初期,专家组一些专家也曾经提出是否把戊肝等经血源性传播的疾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患者患病是因为职业接触而非其他原因。以现今的技术,暂时还无法作出准确的论断。所以经过反复论证,最终还是没有将这些疾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笔者认为:虽然戊肝疾病未被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但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以及案情的实际情况亦应当比照工伤处理,理由如下:
1.从疫学因果关系说来看,猪HEV被认为是动物传染性疾病,并通过粪口途径传播。据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家猪和野猪是HEV 的储藏库,被HEV 感染的猪排出的粪便含有大量的HEV,由于猪HEV 和人HEV 的基因差别不是很大,猪HEV 很容易传播给人,与被感染的猪直接接触或摄取被粪便污染的食物或水,这种传播方式有可能是病毒传播的主要来源。据此,本案完全符合医学因果关系的标准。
2.从表见证明说来看,依据一般生活经验,中国患戊肝疾病率普遍非常低,张某本人及家族并无戊肝疾病等类似病史(入职前已做体检),而进入该养殖场不到1年时间先后有3名员工查出此病,已经足以推测该养殖场与张某患病间的因果关系。据此,本案完全符合表见证明说的标准。
3.从概率因果关系说来看,根据某地调查生猪屠宰和销售相关的职业人群戊型肝炎感染的情况,结果显示该地生猪屠宰和出售工人中阳性率为 77.25%(146/189),远远高于他们同年采用同样调查的当地农村人口的阳性率。张某在该养殖场工作大大提升了被感染的概率。据此,本案完全符合概率因果关系说的标准。综上,张某在该养殖场的工作行为与其遭受损害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另外,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负有将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但是在实际当中,由于不少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向劳动者隐瞒了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忽视了职业病的存在。另外,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仍有少数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出具其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但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鉴定机构仍然可以凭借其他相关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结论。
最后,关于职业病成功认定后的赔偿问题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职业病被确诊后,应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项目主张民事赔偿,例如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个赔偿路径能否同时进行呢?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2)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比较低,普通工伤损害通过工伤保险取得工伤待遇即可,但对于职业病工伤劳动者,仍然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补偿,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的损害。因此,从保护受害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劳动者在因职业病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作者:孙政,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毕业后在某市财政局工作,曾在某市法院实习,工作认真负责,精通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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