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如何定位?

浏览:638次发布时间:2020-04-16



孙一宁

本文共计1473字,预计阅读5分钟

在日常法律事务中会遇到客户在商务往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如何定位,它与违约金及定金又存在哪些关系呢?


一、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保证金,保证金多见于金融及工程建设领域,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1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适用,即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买卖合同领域法律法规未见对保证金及种属概念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明文规定。


从学理上看,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二、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比较分析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预先设定且在违约事实发生后据此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是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在:


1、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目的在于制裁违约行为,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功能不同。违约金可以适用于不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及履行指向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重心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重点在于履行这一行为。


3、交付时间不同。两者虽然都可以事先约定,但履约保证金一般在合同成立时即由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用来约束合同给付一方的履约行为,而违约金一般属于事后救济的手段,约束合同双方或多方的履行。


4、发生的根据不同。履行违约金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因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事先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会适用。违约金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规定适用。


5、违约金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是否具备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三、履约保证金与定金比较分析


 定金与履约保证金较为相似,都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形式。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1、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2、运行规则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约束了合同双方的履行行为。履约保证金而用来约束合同给付一方的履约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其惩罚性质,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具体分析。

 

四、履约保证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同理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并行适用。鉴于履约保证金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界定,所以公司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可以规定完善的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慎用履约保证金条款。同时如果遇到履约保证金的适用纠纷,可以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作出判断。


作者介绍

作者:孙一宁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某公司法务岗位,现在是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公司和律所工作实习,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做过诉讼和非诉业务,诉讼尤其以交通事故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以及合同纠纷案件最为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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