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国家安全观
浏览:610次发布时间:2020-03-31
井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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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国梦的每一步,离不开国家安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每一步,离不开国家安全;推动改革发展的每一步,同样离不开国家安全。没有了国家安全,稳定的秩序都将失去,更别提人民群众所渴望的理想信念了。可见,树立国家安全观念,是每一个追求民族复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人,分分钟都要记得的“头等大事”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该罪名共涉及3类12个罪名,按照我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这类犯罪对象中,除了《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规定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这些相对抽象、宏观的犯罪对象外,还包括情报、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物品、资料。所谓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而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物品、资料,则以信息附着着的有形、物质化的载体为犯罪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条款中“境外机构”为我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机构,包括这些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或代表机构。“境外组织”为我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这些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组织等。“境外个人”指不隶属于任何境外机构、组织的境外人员。这里的境外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行为方式表现为: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窃取与刺探没有重要区别;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者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属于非法提供。
只有人人心中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才能形成全民的安全观念。正如习总书记讲到的:“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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