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浏览:633次发布时间:2019-12-04

薛旺、唐前前

本文共计1875字,预计阅读5分钟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侵权行为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进步方面,侵权行为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侵权行为法核心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这归责原则概念及我国侵权法现状做一个简要分析。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它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歧

关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中国侵权法学者主要持有四种有代表性的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体系只能实行一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强调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性方面不无贡献,他们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否定和排斥却不能不说是这种观点的一个严重缺陷。第二种意见比较接近美国侵权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即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仅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应该包括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第四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观点代表了中国侵权法学界的主流,并已在《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体现。《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项规定即体现了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多元归责原则主张归责原则多元化,除设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外,还应当设立诸如公平原则、危险责任等归责原则。这已体现在了现行法之中。

对建立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的建议

() 建立侵权归责原则的基础

1、道德基础。侵权法归责原则确立的道德基础实际上就是侵权法归责的公平正义观。受害人受到侵害而获得救济赔偿是正当的权利,应予保护,而对造成这种损害的人,应当为此付出代价,合理的分配这样的代价”,也是一种公平和正义。

2、责任承担者在法律上存在可归责的过错评价标准。这种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强调主客观的统一性,而对于特殊类型侵权则主要注重过错的客观对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思考性。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设立的建议

建议将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相统一的归责原则:

1、把过错责任广泛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形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而没有使用“损害”的概念。这就是说,只要侵害民事权益,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不利后果的,都可以承担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无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包括:(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3、把公平原则纳入归则体系。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导制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的,是对前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应有:

(1)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如仅受害人有过错,则由自己承担损失;如第三人有过错,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均无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余地。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因为公平责任的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平衡,其适用应以侵犯财产权为主,对于侵犯人身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两种情况都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4、加强归责原则之间的层次性和逻辑性。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地列举几项归责原则,而根据各项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同地位而进行了有逻辑性的规定。

 

  

作者介绍




作者精选文章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