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

浏览:654次发布时间:2019-11-25

张善宝、宋晓阳

本文共计2280字,预计阅读6分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既有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化解社会戾气、消除社会矛盾,故给予从宽处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8年10月26日公布实行的刑诉法修正案采用一半篇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规定。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意见》)。《认罪认罚从宽意见》共计六十条,明确了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为更好的理解与适用这一制度,本文将结合司法实务,从多种角度对该制度进行解读。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一)认罪
根据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从宽意见》并没有对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进行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该条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亦规定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其二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要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认可司法机关指控的罪名。

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司法机关事后掌握的证据并不一定能够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性质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不可以提出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不代表放弃辩护权,两者并非对立。《认罪认罚从宽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二)认罚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故认罚的具体表现亦不相同,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公诉阶段表现为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对于处罚的内容,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以公诉阶段为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量刑问题(刑罚种类、刑期、执行方式)向公诉机关出具意见,但是否采纳前述意见由公诉机关决定。

认罚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认罪与悔罪表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履行认罚的手续较为简单,故实践中必须以行为来具体表现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意见》第七条规定,“认罚”考察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例如,在贪污受贿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的退赔退赃为前提。当然,此时的退赔退赃并不一定要求对指控数额的全部退赔退赃,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在能力限度内表现出积极退赔退赃的行为,且从结果看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退赔退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有退赔退赃的意愿,而客观上不具有能力情况的处理,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笔者建议持谨慎态度。

(三)从宽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两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实体上的从宽直接体现在量刑上,而程序上的从简意味着强制措施的变更、审理程序的简化、快速。

从影响量刑的因素看,认罪认罚属于犯罪后的情节,其在量刑中的重要程度应当弱于犯罪的性质、手段、后果等。对于从宽的程度,《认罪认罚从宽意见》第九条规定了较为原则的判定依据,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对于认罪认罚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均持谨慎的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认为,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即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形,认罪认罚只能作为法定刑幅度范围内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关系,即认罪认罚是否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从宽意见》出台之前是存在争议的,有意见认为二者是两种独立的量刑情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具两种情况,应同时适用,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二者兼具时应直接适用自首、坦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此次《认罪认罚从宽意见》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回应,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即认罪认罚并非独立的量刑情节,但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

作者介绍



作者精选文章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