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出行之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转让
浏览:604次发布时间:2019-08-29
孙凯杰 本文共计1220字,预计阅读4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一、包价旅游合同如何履行?
旅行社应当忠实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并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能随意减少游览项目和时间,增加购物时间地点,降低合同要求食宿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包价旅游合同有直接履行和委托履行两种方式,直接履行言简意赅就是指由组团社的导游同时兼“全陪”和“地陪”。由于这种方式要求旅行社导游全程陪伴,也对旅行社和导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得了解不在本地的景点概况,故而这种操作方式一般适用于短途旅游线路。
通常,包价旅游合同常见的履行方式为委托履行,委托履行又分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
全部委托,俗称“拼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部分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二、旅游者能否转让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旅行社依据生效合同收取旅游者的费用,但由于人数不足,不能成团,经过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同意可将已签约同意转让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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