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处理方式

浏览:631次发布时间:2019-08-19



李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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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本文试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进行浅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了。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实质上突破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如图所示:




1、质量合格的结算方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的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他相应法律责任,严格区分有效合同及无效合同。


2、质量不合格的结算方法分两种情形:维修后验收合格,此时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方工程款,但建设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维修后验收不合格,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也要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给集体或个人。收缴的财产范围应限制在所获利益或利润,不能扩大到其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非法所得通常以转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联营费、挂靠管理费、利润提成等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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