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单方解约辱华大牌,要不要赔?

浏览:624次发布时间:2019-08-19



李秘

本文共计1380字,预计阅读5分钟


近日来,很多吃瓜小伙伴在为爱豆们发函解约辱华品牌点赞后,开始担心爱豆们会面临巨额赔偿。关于这一话题,本律师结合自身服务媒体、文娱经纪行业的经验,给小伙伴们做个解答。


在中美贸易战和香港问题的敏感时期,很多国际大牌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在其文化衫或者官网上将香港、台湾列为了国家,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但令国人欣喜的是,众多大牌明星代言人在国家利益面前,第一时间主动终止与大牌的合作,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个人形象。这也导致各大牌纷纷出来发博道歉。那么,这些艺人主动与国际大牌终止合作,到底算不算违约,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 艺人可以单方解除代言合约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是合同中往往对合同解除设置解除条件,如达成条件可以要求解除;三,如无合同约定,也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也可以解除。


我们先说代言合同。近年来,文娱、传媒等行业受品牌或艺人劣迹事件影响的不在少数,品牌辱华、艺人吸毒、性侵等劣迹丑闻爆出之后,势必会影响其品牌和商业价值。一旦出现该类事件,如无追责条款,各方面临的损失都将是巨大的。笔者在近年来审阅经纪、代言、演出、电视剧播映等类型的合同时,会将“劣迹条款”作为必备条款明确在合同中。所谓的“劣迹条款”通常是约束双方道德行为,确保双方在合同期间内互不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不出现政治错误、侵犯国家及集体利益的行为及言论,如一方违反该行为,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乙方的不当行为导致本影视剧的制作、发行、上映播出、评奖等与影视相关的活动遭到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删除乙方已经拍摄完毕的内容,并在影视剧中不再为乙方署名,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本条款所称不当行为指因违法犯罪或其他导致影视剧的制作、发行、上映播出、评奖等与影视相关的活动遭到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吸毒、嫖娼、贪污、受贿、赌博、酒驾、斗殴、出轨、第三者等行为。

举例:影视剧演员聘用类合同中“劣迹条款”的运用


如果艺人代言合同中存在“劣迹条款”,则艺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不仅无须支付违约金,还可要求品牌方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除“劣迹条款”外,合同解除条款中如果明确列有“因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类似解约情形的,艺人当然也可依据该类条款完成解约并无需进行赔偿。但如果合同既没有“劣迹条款”也没有“意外解除条款”,艺人单方解约还能明哲保身吗?


在这种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寻求法律的帮助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我们知道,辱华企业在中国经营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辱华行为属于严重的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同时,辱华企业隐瞒了辱华事实而与善意的艺人签署的代言合同是否有效,是值得商榷的。即便有效,辱华行为曝光后,代言行为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艺人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媒体及文娱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在日益完善的法制环境中,各大媒体、艺人、文娱公司等越来越重视合法合规的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对,选择正确的立场,果断解约的态度值得称赞。但也要时刻注意,未来签署的各类文娱、演出、代言、播映等合同中应务必增加“劣迹条款”,完善合同解除的情形。除此外,涉外的合同中应格外注意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的约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并要求在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将大大有利于维权。同时,我们更期望国外的大牌企业尊重国家主权,遵守中国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合作共赢。

 

作者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