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对黑洞图片的版权声明有效吗?
浏览:586次发布时间:2019-04-12
李秘 本文共计2437字,预计阅读5分钟 昨晚,人类首张“黑洞”照片问世,这个图片想必已经刷爆了你的朋友圈。但今天有网友称,国内著名的图片平台“视觉中国”已经拿下了黑洞图片的国内版权,并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据网友介绍,“视觉中国”客服回复声称:这里我们是有版权的,然后图片现在的话本身只能用在编辑用途上,如果商用的话这边是做不了授权的。如此一来,本来应属于全人类共享的知识成果,却有了权利限制,使得大家对图片的使用束手无策。 图片来源:EHT Collaboration 那么“视觉中国”对黑洞图片的版权声明有效吗?笔者认为无效,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在没搞清楚图片本身性质的前提下,直接谈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会掉入逻辑陷阱,所以我们应先明确黑洞图片本身是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是作品,应属于哪一类作品?一般我们看到黑洞图片,会想当然的认为这是一幅摄影作品,而事实上,这种图片的形成和一般意义上摄影作品相差甚远。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进行了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而我们所看到的黑洞图片,先不考虑拍摄器材和方法,图片的呈现方式是经过科学家通过观测计算,并用技术手段得出的效果图,是一种对事实的反应,而非作者意志的创造,缺乏构成作品的唯一性、独创性。很大程度上,黑洞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的特征,不应作为一件摄影作品。这类图片是否属于其他作品类型,目前也没有完全确定的论断,鉴于此,该类型的图片性质本身模糊,就更谈不上著作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问题了。 其次,假设图片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我们知道,此次拍摄黑洞图片是全球很多天文台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利用了很多科技手段实现的成果,更倾向于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除了我国有合作作品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大多也有类似规定,在不考虑图片本身性质的前提下,黑洞图片应当属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第三,视觉中国的版权声明为何无效?经过检索,笔者发现黑洞图片的全球网络传播渠道主要来自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官网,也是第一时间发布图片的官方网站之一,图片的署名为Event Horizon Telescope组织,另外ESO网站上对版权做出如下主张: “Unless specifically noted, the images, videos, and music distributed on the public ESO website, along with the texts of press releases, announcements, pictures of the week, blog posts and captions, are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除非特别指出,在公共ESO网站上发布的图片、视频和音乐,以及新闻稿、公告、本周图片、博客文章和标题的文本,都是根据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国际许可授权的。) 这意味着,ESO以CC4.0国际许可的方式释出图片,根据该国际许可,在使用时只要注明图片来源:EHT Collaboration,便可自由使用,无关商业或非商业。“视觉中国”在引起了一番轩然大波后,给出了回应称: 《声明》 “黑洞”照片属于Event Horizon Telescope组织,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该图片授权并非独家,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了授权。但是该图片根据版权人要求只能用于新闻编辑传播使用,未经许可,不能作为商业类使用。商业使用一般包括广告、促销等使用场景,视觉中国并未获得该图片商业用途的权利。如未经版权人授权,用于商业用途,将可能存在风险。 从其描述可知,其所指的版权图片也是来自EHT组织,之所以可以授权编辑类使用,也是依据CC4.0协议。但在其官网,视觉中国并未按照CC4.0协议要求注明图片的来源,本身也不符合CC4.0许可规则。有好奇网友,更是在其网站搜出了国旗、国徽、商业公司logo等图片,引起全民吐槽,更是引来“共青团中央”等大V公开怒怼。 近两年来,图片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众多媒体、文娱公司面临的一大痛点,动辄几十张几万块钱的赔偿还是让大家诟病。最为诟病的是维权团队越来越专业化,甚至形成了维权产业链,大肆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使得授权谈判变得越来越被动。图片维权渐渐成为某些人的盈利方式,大有“职业打假人”的态势。在关注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对于图片版权运营方还是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获取和使用图片,维权团队应以较为合理的方式维护权利,才能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持续做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