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罪与罚

浏览:622次发布时间:2019-04-12

陈自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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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重要证明和依据,具有检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反映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维护合法权益,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运行等重要作用。正是基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我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法》对其保存、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还专门设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指的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从主观上来看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从主体上来看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刑法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提供的行为。


三、典型案例


2004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谢某受“荣泰公司”聘请,负责该公司及下属的“荣泰砂场”等公司的会计工作。2012年6月,新闻媒体曝光“荣泰砂场”非法采矿的情况,为躲避执法机关侦查,在“荣泰公司”财务总监杨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谢某将2005年至2011年度“荣泰砂场”的会计凭证等所有账务资料整理后,在“荣泰公司”四楼,伙同他人,采用碎纸机粉碎及焚烧方式,予以销毁。2012年7月,“荣泰砂场”被公安机关查封,为躲避执法机关侦查,谢某在杨某授意下,将其负责的“荣泰市场”等公司所有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整理后,伙同他人将其转移至“荣泰公司”隔壁楼六楼藏匿。2013年9月6日,汕尾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处查获白色编制袋4个、红色礼品袋1个、红色蛇皮袋1个、白色透明储物箱2个,内有“荣泰公司”下属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会计管理制度,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犯罪后在公安机关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律师建议


(一)企业。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范围、内容、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作出规定,特别是针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高效有序运行的财务管理部门。企业财务部门组织架构应合理、分工明确;最后,企业应完善财务人员配置,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综合水平。   


(二)会计从业人员。首先,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并掌握财务基础知识、《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会计从业人员应针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加强日常管理,妥善保管;再次,当有关部门对企业账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最后,一旦公司被监督检查甚至被立案调查,不要听从领导安排,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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