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你真的敢当吗?

浏览:557次发布时间:2019-03-29


刘杰

本文共计1380字,预计阅读4分钟

 

王某入职某公司后,公司老板要求以王某的名义成立一家公司,王某担任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一再保证这些行为对王某没有任何影响,王某觉得这是老板信任自己,一口答应。后公安机关发现此公司存在操作假盘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王某老板已经逃往国外,公安机关逮捕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家人询问,王某自始至终不知存在假盘行为,也要受到处罚吗?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清楚,什么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对内对外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并依法进行登记。现实中,“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的是在工商登记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实际管理控制公司的人员,甚至有可能不是公司的员工,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或者不方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找到亲戚朋友或者员工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进行登记。这类人一般称之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那么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有哪些呢?


1)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者是隐匿转移财产,挂名法定代表人都要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通常公司在对外借款时,法定代表人均会进行相应的担保,无论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均需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淄博卓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朝来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杰为淄博卓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发生时,于杰与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发生时,于杰主张自己与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挂名股东协议约定:于杰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于杰无关。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于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时,应当对其签字行为负责,且其保证行为与其是否为公司的挂名法人及挂名股东无关。


2)刑事责任。一方面,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部分罪名,我国实行刑罚“双罚制”,即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需追究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天津港爆炸案中,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爆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其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亮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挂个名,并非实际控制人也未曾领过薪水。但法院认定,这并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且在公司运营期间李亮在多份公司文件上签字,最终判处李亮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参与以上犯罪行为,但明知其实施,却不加以制止,则挂名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回到一开始的问题,王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要从掌握的证据看,王某是否参与或者是否知情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王某明知实际负责人违法行为仍放任其实施,那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TIPS: 下周四3月28号下午两点!聚智集力,保驾护航;私人订制,深度剖析!律师支招避开企业家经营中的“雷区”,干货分享!舜翔法务智汇沙龙,律师与法务交流平台,期待您的参与!




作者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