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股东出资十大法律问题解读
浏览:568次发布时间:2018-11-06
刘爱玲 本文共计3435字,预计阅读9分钟
1、什么是股东瑕疵出资?有哪些具体情形和分类?
广义的股东瑕疵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者增资过程中,股东未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诚信行为,主要包括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即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主要情形。股东瑕疵出资不包括正常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出资义务完成后非货币资产出资出现贬值造成出资不足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不可归咎于出资股东的原因导致,不属于瑕疵出资。
2、股东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什么不同?
股东出资不到位是指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单纯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完全未缴纳,或者部分缴纳;而虚假出资是指股东采取虚构手段骗取出资证明或者利用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虚增实物出资的价值等欺骗手段造成已经实际出资的假象,导致出资不实,还包括以实物或者权利出资但不交付或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带有权利瑕疵的财产出资导致无法交付或者过户;抽逃出资是指出资后,通过非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抽逃出资主要包括(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其中第四条为兜底条款,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抽逃出资的行为;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前,还规定了一种情形“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此前的规定是基于注册资本实缴制产生,利用垫资进行验资成立公司后又转出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实行认缴制后,绝大多数不需要进行验资,所以取消了此规定,但是此种行为在实践中依然属于典型抽逃出资。
股东出资不到位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从表现形式看,前者没有采取虚假、欺骗性手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方式,仅仅只是单纯没有缴纳或者全额缴纳出资,而后者采取了多种非法的方式造成出资不实或者出资到位后被转出,造成实际未出资的后果;从法律责任看,出资不到位通常只承担民事责任,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则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股东出资存在问题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不影响。尽管出资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因素,但是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出资为必要条件,但如果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
4、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义务能否免除?
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产生的应按期足额向公司交付财产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股权转让是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结果,不管双方之间是否有出资义务负担的约定,只要该转让股权存在出资问题,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不能免除,即便是公司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原股东依然对公司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除非受让股东代替原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原股东或受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了相当于出资本息额度的补充还款责任,原股东的出资义务才有可能从事实上免除。
5、股东瑕疵出资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的约束,基于保护市场交易稳定性的法治原则,实践中认定合同无效十分审慎,合同是否无效,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分别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在符合这五种情况下的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仅因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不会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股东瑕疵出资同时符合以上五种情形之一,则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6、受让人能否以转让股东出资有问题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
要视双方的合同是否有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受让人不能以此对抗转让款的支付,但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如存在出资瑕疵,可以拒付股权转让款或者以受让人补足出资的方式抵销股权转让款,如该转让款不涉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则受让人可以依此对抗转让人要求付款的请求;如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没有此类规定或者已经对出资问题的责任分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则受让人不能仅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
7、受让人能否以瑕疵出资为由请求解除转让合同或者撤销合同?
需要视合同约定和具体事实。如果双方约定存在瑕疵出资为合同解除的条件,那么如果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受让人获得约定解除权,可依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反之,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的情形,受让人仅以瑕疵出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将得不到支持;对于受让人能否撤销合同,则取决于瑕疵出资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者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单纯就瑕疵出资而言,如果出让方股东采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瑕疵出资的情形,则可依据该条规定申请撤销合同,否则,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仅以瑕疵出资为由申请撤销合同,很难得到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要在法定的一年的期间内行使,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8、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需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区分对内和对外两种情形。对内,一方面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面需要对其他已经依法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出资瑕疵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规范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条款等规定,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
对外,针对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及第19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补充赔偿责任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谓补充清偿责任是指在未出资本息额度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补充责任,超出此范围无需承担,此种补充责任只需承担一次,如果瑕疵出资股东已经承担过补充还债的义务,则其他债权人再次提出同样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另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是股东的出资行为本身,而不是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9、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问题,受让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善意受让人和恶意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股权转让时对瑕疵出资的情形完全知情或者应当知情,则因其不属于善意受让人,需要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面对公司与转让股东一起承担补充出资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承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股东未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在认缴期内转让股权,公司及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绝大部分公司注册时资本实缴到位及验资的强制要求,改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认缴出资,只要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即可,由此,产生了认缴期的问题,很多公司在成立时约定了股东出资的认缴期,如果在认缴期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属于股东的出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即出资义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此种情况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及债权人不能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要求原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视为认缴期届满,股东不能再以认缴期对抗公司要求补足出资的义务。
上一篇:论隐名股东之股东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