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人公司的价值与风险

浏览:581次发布时间:2018-10-19


孙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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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独立地因其行为而负责享有独立地位,公司的人格与公司的股东是分开的,不因公司的行为而让股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俗称的“一人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资本力量加强,个人出资者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范围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迫切需要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个人投资者为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将其企业以一人公司的形式设立。


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确实有其存在价值,其理由如下:


1、设立简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2、经营简单。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3、提高效率。一人公司的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个人永远比团体更关注自己的利益,相比于股东较多的公司,形成决策上一人公司运营效率要高得多,有利于抓住瞬息万变的投资机会。

4、维持企业存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


一人公司的设立也存在许多弊端限制: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风险最大的是第4点,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并不需要股东自己举证,而是由债权人举证,并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提高了一人公司的诉讼成本,加大了公司经营的风险。


在考虑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时,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清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综合考量。

作者介绍


孙凯杰

商事诉讼与仲裁部实习律师,自毕业后进入律师行业,拥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具有踏实可靠的专业知识和工作作风,本着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着力代理好每件案件,善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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