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与风险

浏览:630次发布时间:2018-10-19


孙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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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独立地因其行为而负责享有独立地位,公司的人格与公司的股东是分开的,不因公司的行为而让股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在享有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履行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滥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多体现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情形,混同的情形一般有:


(1)资金混同:企业主随意挪用公司资金;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母公司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2)收益混同: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关联公司的成本由一个公司承担,而盈利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


(3)场所人员混同:公司经营场所、主要生产设备和办公设施与其股东、关联公司的营业场所基本同一;


(4)账务混同:股东、关联公司与公司财务公章的混用等。


这些情况都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之一,股东公司往来经营款混同,导致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以公司名义承担其未受益的债务,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使其负担与其经营无关的巨大风险,甚至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公司的财产与资金独立于股东,应属于公司所有,只有公司才能处置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处置财产与资金,依法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形成公司意志,任何个人都不能仅凭个人意志处分公司财产成为自己的财产,否则就有犯罪之嫌。实践中,企业家往往是公司的股东或在公司中担任高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企业家的义务,也有监事对其监督。但实际中这样的企业家在公司中有职权处置公司的财产,有职权命令公司财务人员违背事实处理公司账目。自然也有权力与能力仅凭个人意志,而非公司决议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

风险之二,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寻找资金支持,而向银行借款面临审批严格、批款缓慢等问题,企业因发展需要资金及时到位,因此会向许多小微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款,许多企业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都可能会面临借款方要求,不仅企业大股东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要求股东配偶到场也一并签字。如果股东及配偶轻易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将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将来如果企业还款还不上,债权人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与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风险之三,家庭财富为企业不断输出,导致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则家财尽失。

风险防范措施


1、保证公司财产独立

公司应该独立进行财务管理;防止资金混同;区分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

区分股东的个人债务和公司的债务;区分各自的营业场所、主要设备及办公设施。


2、保证公司组织机构独立
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明确股东

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上的职权分工;应明确董事、总经理的选任和免职

程序。


3、保证公司经营独立
公司应保证在民事活动中有独立意志;单独进行交易时,避免交易行为中发

生不同环节由不同的关联企业共同完成的情况。

作者介绍

孙凯杰

商事诉讼与仲裁部实习律师,自毕业后进入律师行业,拥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具有踏实可靠的专业知识和工作作风,本着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着力代理好每件案件,善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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