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赔偿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期是多少?
浏览:732次发布时间:2018-10-08
张旭 本文共计995字,预计阅读3分钟
被告山东某某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2日,经营范围为:制造A级锅炉;研制销售锅炉、锅炉辅机;推广咨询节能环保新技术;与本企业相关产品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戈某自被告建厂时在其处工作,一直从事营销业务员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构成。2008年4月份开始,被告给原告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至2014年3月份。2008年5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4月30日,2010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2011年6月9日签订聘任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8月24日,原告以本人父母年事已高,常年出差在外照顾不周,想与亲属合作代理酒水照顾家人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被告节能环保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了同意离职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于5日内到被告单位处结算工资,办理交接手续。
后,戈某遂以节能环保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紧急补偿金6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60000元、奖励股金26369.81元,业务提成118006.06元共计266875.87元;补缴2001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2015年3月27日,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I-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提成工资4551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具有惩罚金性质,其计算时效系从应当支付之日起一年时间,故原告的主张超过时效,法院未予支持。
法律分析如下:山东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因此,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应当自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