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社保的声明有效吗?
浏览:544次发布时间:2018-09-18
刘杰 本文共计1605字,预计阅读5分钟 近日,一当事人过来咨询,刚开始上班的时候,单位让签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我其实是不愿意的,但是大家都签了,我只好也签了,现在我想辞职了,想让单位给我补缴这一块,可行吗? 此种情况下,放弃社保声明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员工可以用人单位为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的效力以及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 下面就从各个地方的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找到开头问题的答案: 1、对于放弃社保声明的效力问题,均为无效。 (2015)海民初字第46080号一案中,李某系某招待所的员工,工作前三个月招待所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医疗保险,后李某申请自愿退险,原因是老家已为其缴纳保险,为看病节省开支放弃招待所的医保。后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时,法院表明:“虽然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为其缴纳社保,但约定并不能免除法定义务,劳动者所花费医疗费用应由单位报销”。 放弃社保声明认定无效后,相应的单位应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费用或者劳动者患病或者受伤的,公司应为其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等。 2、对于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北京法院均予以支持。 例如(2016)京0114民初11286号一案中,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的裁判观点基本与北京的裁判观点一致。对于社保费问题,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亦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缴纳义务;对于因未缴纳提起的经济补偿金诉求,上海法院予以支持。 例如(2016)沪01民终1385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上诉人腊森公司仅为被上诉人何小华缴纳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及2015年3月的社保费,存在腊森公司未依法为何小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腊森公司主张是何小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理由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腊森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腊森公司应支付何小华经济补偿金。经核算,原审法院计算腊森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笔者在查阅了山东的相关案例之后,发现山东法院一致认为“放弃社保声明”无效,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对劳动者的社保费用予以补缴。 但对于未缴纳社保要求的经济赔偿金问题,青岛法院与北京、上海法院有着不同观点。青岛法院认为此类经济补偿金补偿应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2017)鲁0211民初8400号 综合上述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对于放弃社保声明的效力问题,几乎所有的法院都不予承认,认为缴纳社保是单位及员工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因此单位需要为员工补缴相关社保费用、工伤的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金额或者支付医疗费用。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因此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的问题,各地裁判标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青岛法院的观点更为合理,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如若有证据表明单位一开始是缴纳保险的,劳动者自行要求放弃改为社保补贴,则单位无须承担经济补偿金,更符合公平。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后又因此主张经济赔偿时,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单位催缴,并给予一定的补缴期限。如若单位不补缴,及时诉讼保护自己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已,即使员工因各种缘由自愿社保,也要依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引起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一、北京
二、上海
三、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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