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悦读 | 言论的边界
浏览:833次发布时间:2018-09-10
周日悦读 | 言论的边界
本书作者以理性客观的视角和深入浅出的文笔,向读者介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对美国社会的过去、现在和可预计的将来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美国立法机关如何创设第一修正案,又如何解读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如何运用第一修正案来审判案件,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种言论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第一修正案在新闻媒体中的特殊性,美国新闻媒体在使用第一修正案时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一、美国立法机关对第一修正案的创设与对“言论自由”的解读 第一修正案与言论自由相关的条文描述只有短短十几个字:美国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在第一修正案颁布初期,关于言论自由具体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恰恰是利用这一 “漏洞”,美国联邦党在1798年制定了与言论自由保护背道而驰的《反煽动法》,向第一修正案发出了第一次挑衅,在美国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后来在以詹姆斯.麦迪逊为首的反对派的不懈努力下,联邦党人意图利用《反煽动法》来禁锢言论的企图未能实现。 在斗争过程中,詹姆斯.麦迪逊第一次掷地有声地提出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是“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个核心内容成为了在日后任何探讨与第一修正案相关问题的大前提,民众尊敬地将它称为“麦迪逊前提”。 二、第一修正案的司法审判标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和第一修正案相关案件时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叫做“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美国国会能否通过立法来限制某种言论,关键就要看这个言论是否会带来一种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否会对他人或社会带来实质性的危险。 对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解读历经了多个历史案件审判的洗礼。美国传奇大法官霍姆斯在“申克案”中第一次提出了这一原则。在随后的“艾布拉姆斯案”和“吉特洛案”,这一原则的判断标准不断得到完善。在1927年的“惠特尼案”中,“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上最终获得了全面的完善。 伴随着这一原则的不断完善,对于言论所造成危险的“明显和现实性'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现实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而且对于言论的限制必须是刻不容缓的。换句话说,对该言论的限制一刻都不能拖延。如果不立即对该言论进行限制,马上就会发生实质性的危险。反过来说,如果言论所带来的只是一种不良的倾向,并不是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那么对这一言论的限制就是不正当的。 三、新闻媒体在行使第一修正案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实际恶意'规则 1.美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享有相当大的豁免权,这种权利的适用称为“实际恶意”规则。 根据"实际恶意"规则,如果指控新闻媒体的言论是诽谤,必须证明新闻媒体存在实际的恶意。否则即便新闻媒体言论的真实性存在瑕疵,也仍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换句话说,只要媒体在报道时不是蓄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那么法律是允许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失误的。 2.“实际恶意' 规则在1960年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被第一次提出,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从“政府官员”扩展到“公众人物”。 3.“实际恶意'规则实际上是在“公众人物的个人名誉”与“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中寻求平衡。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言行对社会影响巨大,理应受到相比一般民众而言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在新闻报道中既要追求速度与时效,又要保证真实性是一件困难的事。如果在报道任何事件时候都要谨小慎微地考证所有的细节,新闻也将就此失去时效性,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也将大幅地被压缩。 金句: 1.第一修正案的发展历程,就是美国人民为言论自由不懈斗争的历史缩影。 2.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是“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3.“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一个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原则,我们无法仅通过字面意思去判断一种言论是否能够被限制,而是要通过该言论发生时的具体环境来进行综合判断。 4.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所受到的保护是具有优先性的,属于一般情形,对于言论的限制则是个案,是例外情形。第一修正案的立法本意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限制言论自由采取无比审慎的态度。 5.如果媒体在报道任何事件时候都要谨小慎微地考证所有的细节,那么记者便不再是记者,而是科学家了。新闻也将就此失去时效性,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也将大幅地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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