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大权在握,如何把握 公司高管需关注的风险防范

浏览:683次发布时间: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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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和国美董事会前主席陈晓的纠葛曾经震惊业界,围绕国美股权角逐的那段轰轰烈烈的日子仿若昨日。时隔六年,黄光裕和陈晓之间的恩怨再起。


黄光裕和陈晓的股权之争虽已落幕,但黄氏家族和陈晓之间的十几年恩怨情仇并未就此消散。


近日,国美电器公司状告陈晓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曾通过媒体发表大量不实言论损害了国美声誉,以名誉侵权为由向陈晓索赔4900万元,并要求陈晓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三次。在庭审中,陈晓并未到场,但其通过代理律师表示拒绝赔偿相关道歉。


据了解,离职前,他与国美控股公司曾签订一份《协议》,做出多项承诺。在《协议》签订后,国美控股公司按约定向陈晓支付了1000万元对价款。但2011年5月至6月,《21世纪经济报道》和《商界》杂志分别发表了《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以及《陈晓是与非》的报道,文章涉及陈晓对国美电器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和继任者评价等内容。


上述报道刊登后,国内外媒体大量转载和报道,导致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在复盘后连续两天下跌,市值损失达30多亿港币。为此,要求陈晓在《21世纪经济报道》和《商界》上登报道歉三次,并赔偿4900万元。


【案情分析】


“藕断丝连” 高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公司高管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行为,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无偿义务,仅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旦违反可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约定义务则只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陈晓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如若陈晓真的违反该项义务,由于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认为,此事件发生的时间较久法院对此案的判断焦点应该会在陈晓说的内容是否客观事实,如果不是客观事实,那么陈晓也存在诋毁他人商誉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此类纠纷如没有判断依据和确凿证据,容易扯皮。上一次国美与陈晓的官司耗时较久,不过这次或许不需要那么久的时间。前期陈晓已败诉,并返还1000万元,这一认定或对法院对双方接下来的诉讼判定有一定影响。同时,时隔多年,加之第一庄起诉刚刚完结,国美又发起新一轮起诉,速度之快令人措手不及。既然2016年12月30日北京高级法院已判决陈晓违反协议并返还补偿款,在法律上这事已经完结。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司法规则,任何一方不能再就该协议提起其他诉讼,法院或不予支持。不过,孰对孰错,还要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通过此事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公司的高层,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成员的能力素质如何,能否诚信尽责,对提升董事会运作效率, 进而对公司价值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为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履职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如果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高管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因此,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上,“如何把握”的问题上,本人就公司董事任职资质、职权义务以及不尽职的法律风险做了以下几点阐述和总结:


一、公司董事任职资质及限制


董事,又称执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职权     

 

1、生产经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3、人事权,决定聘任或者解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管理方向,制定公司年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三、“在其位,尽其责” 董事不尽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履职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如果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高管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1、董事在设立或经营过程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涉及抽逃注册资金、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贪污罪、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对此企业高管、董事必须树立合法经营的意识,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例如只要存在抽逃出资造成其他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损失等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抽逃出资罪;虚开或者明知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的,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等。因此,公司董事、高管一定要牢固树立并切实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


2、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权在握,如何运筹帷幄


在掌握公司决策大权的同时更要准确把握该如何“运筹帷幄”,防范法律风险。在全球市场中的胜利并不意味以任何手段或以任何代价取胜都是合理的。作为公司董事应该认识到,在职责范围争取公司在市场中取得胜利的 同时所受托责任的另一部分还要确保公司诚实、道德地开展业务,并极力遵守国家法规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条文。我认为董事必须正直,富有智慧、想像力和奉献精神以便长期代表股东。


 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业务往来。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同时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因此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对于“大权在握”的董事们,就“如何把握”的问题上,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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