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以案说法之“孕妇跳楼”责任谁担?

浏览:635次发布时间:2018-08-13

blob.png

8月31日,一则“陕西榆林待产孕妇跳楼”的新闻轰炸了整个朋友圈。事情发生后,家属及医院的说法截然不同,且广大网友也对责任该如何承担众说纷纭,那么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顺产还是剖腹产谁说了算?


事情发生后,医院公布了《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且该同意书中写明“医院已告知必要时剖宫产终止妊娠”,孕妇丈夫在同意书上写明“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并经夫妻二人一并签字、按指纹确认,后二人对顺产还是剖腹产产生分歧,丈夫坚持顺产。那么,采取怎么样的方式生产到底谁说了算呢?


根据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按该条规定,是否进行剖腹产手术,应在取得产妇的同意时也要其家属或关系人进行签字确认。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根绝法律高于法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如需进行剖腹产手术,在不存在特殊情形下只需取得产妇本人同意即可,本案中,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形,只要产妇同意即可进行剖腹产手术。医生是专业人士,有建议权,不应只为担心医患纠纷就顾虑重重,孕妇有决定权,其家属有知情权,如医生建议剖腹产,孕妇和家属应当充分尊重,如孕妇和家属意见冲突时,应当以孕妇意见为主。


其次,医院和医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事情发生后,医院提供《知情同意书》、《护理清单》、《授权委托书》、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明医院对该产妇自杀没有责任,且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虽,夫妻二人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及《授权委托书》,但当产妇意见与家属意见冲突时,产妇有决定权,医院也应当充分尊重产妇的意愿,由此看来,医院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存在面临索赔的风险。医生及护士是职务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介绍

blob.png

blob.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