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浏览:648次发布时间:2018-08-11
作者:公司风控与并购部 / 李海龙 苏红
近几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愈发频繁,在该类案件中产生的焦点问题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1、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效力是一个案件最为关键的争议焦点之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存在的三个无效情形为:(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认定为无效时,承包人的要求支付相对价款的权利怎样救济?该规定从合同无效的角度重新规定了救济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才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关键因素。如果工程验收未合格,则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时,该合同处于无效状态。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3、“阴阳合同”的问题
现实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有可能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就成为所谓的“阴阳合同”。在具体结算时产生争议如何确定有效的合同就成为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至此明确了在结算时因多份合同产生争议,应当按照备案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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