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签署涉外商事协议应注意的几个细节

浏览:614次发布时间:2018-08-10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达到了空前的繁荣程度。不久前,“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这无疑也将给我们本已火热的对外贸易再加一把干柴。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一个最基础的环节就是签署相关的涉外商事协议。我们通过对涉外商事协议的审查及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发现,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对于签署涉外商事协议存在把控不严的情况。要么完全采用外国企业的合同范本,要么在协议的磋商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话语权,更多的则是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自己最关心的商务条款而忽略了其他细节问题。以上几种情况都增加了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风险。以下,我们就签署涉外商事协议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进行归纳,供大家探讨。


第一,协议相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及签约能力的审查。不同于国内贸易中各方可以无障碍的查询到彼此的工商登记信息,审查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及签约能力是比较繁琐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到国外企业注册地国家具有国际公证人资格公证人员的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我们认为,对于主体的审查是无论如何都不可省略的一步,也是签约的第一步。


第二,协议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或其他外文版本)内容要一致。在审查涉外商事协议过程中,笔者经常会发现协议的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更让人咋舌的是不一致甚至发生在协议的核心条款。例如,在处理一起已经发生的涉外商事贸易纠纷过程中笔者发现,双方签署的中文协议中违约责任约定为“收取按LIBOR(按6个月利率算)的利息”,而在协议英文版本中约定为“interest at the rate of published LIBOR US Dollar six-month rate plus 5%(five percent)”。由于中英文版本内容的不一致,必定会为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伏笔。


第三,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部分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约定仲裁,则涉外商事协议的仲裁条款中除了应选定明确的、具体的、唯一的仲裁机构外,还应对仲裁规则、仲裁语言、适用法律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唯一的约定。在我们之前审查过的一份涉外协议中有这样一条,“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Austria.”(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和奥地利法律)。问题来了,如果中国法律跟奥地利法律有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那么适用谁的呢?



第四,关于支付货币的选择问题。对于支付货币的选择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化解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在涉外商事协议中应当约定清楚支付货币及汇率。并且基于公平原则,汇率超范围波动后的重新议价问题也应进行有效约定。


最后,简单的谈一下涉外仲裁的执行问题。中国政府于1987年正式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简言之,在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书可以承请该公约的相关缔约国予以承认和执行,但程序较为复杂,此处不再赘述。由此,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及执行考量,也应在签署涉外商事协议时关注相对方所在国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或者与我国有单独的双边协定。


以上仅就几个细节问题挂一漏万的进行了探讨,供大家分享。鉴于,涉外商事行为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程服务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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