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企业如何防范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
浏览:622次发布时间:2018-08-10
作者:公司风控与并购部/吕敏 苏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和员工都面临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员工突然离职或者不辞而别的现象比比皆是。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如何防范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呢?
首先,企业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
在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败诉的原因之一是规章制度的程序有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程序包括,一,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二,制定完成应告知劳动者。其中,第二点是重中之重,在新员工入职时,不可以仅仅只是简单讲解规章制度就完了,因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是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告知员工。那么,需要提供何种证据呢?例如:人力部门招聘信息留存、培训登记、规章制度学习签字或签收单、将规章制度纳入员工考核,考核结果等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其次,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离职程序,并在规章制度中制定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且,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办理好交接工作,同时,也不要单纯的规定:员工离职时的工资应在工作交接完毕之后发放,如果交接工作之日超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容易造成拖延工资而引起劳动争议。因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最后,针对不辞而别或者不予配合办理离职手续或交接工作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员工离职时应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因此,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因员工不予配合交接工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在出现以上员工离职情形时,企业可以在通过各种办法要求办理交接工作而不能实现时,要求该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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