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探讨
浏览:589次发布时间:2021-02-24
井远宁 本文共计1479字,预计阅读9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民法典》对民事单行法律进行了结构的优化和科学修正。其中,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谈论,有人担忧其对婚姻关系的干预,同时也有人指出其是修复婚姻裂痕的有效手段,是利是弊,笔者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进行简要论述。 一、离婚冷静期的构成要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立法目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当下社会部分冲动结婚和离婚当事人。这类人群往往会因为一时冲动而产生对婚姻和家庭不负责的态度,但是婚姻家庭关系又不仅仅约束夫妻双方,同样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利益,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纳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保护也是实践中一项重要的任务。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降低逐年增长的离婚率,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适用原则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是强制性的。强制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是符合婚姻家庭编立法设计之初衷的。前文已述,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尽可能地为婚姻关系的修复提供可能,期望双方当事人做出理智的选择,继而提高稳定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可能,传承优良家风理念和社会文明精神。因此,在离婚登记程序中适用离婚冷静期对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强制性的。 (三)适用程序 《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反悔,请求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协议离婚程序适用。诉讼离婚不受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限制。协议离婚中的三十日的期间不需要经过双方同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理性限制,当然这种理性限制是在维护当事人意思自由基础之上的,并没有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其更接近于是一种对行政确认的理性权衡。 二、离婚冷静期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规范性依据,是人们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正当性。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以夫妻双方的私人自治为主体意思表示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对社会矛盾的法律性社会实施。 法学体系中的价值是“理性价值”,是一种规范价值。法学自由价值的确认是以权力和义务的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每个主体的自由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界定和限制的,而婚姻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这种自由受夫妻忠诚义务、秩序、道德伦理等价值的约束,如果对自由不加以法律保障,那么主体的自由保障难免会受到侵害,危及作为社会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不但不会阻碍婚姻自由,反而会成为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救济手段和程序。 三、离婚冷静期的逻辑分析 我国结婚率逐年下降,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现象不可否认。这种现象导致的最大潜在危险因素就是结婚与离婚的自由逻辑失衡,就结婚与离婚两者的逻辑条件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使得两者的条件和地位发生偏离,这也是人们提出为什么不一起设立结婚冷静期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建立结婚冷静期的话,其范围是一种对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确认和限制,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范围是一种对已有法律关系的逻辑确认,两者从根本上来说是矛盾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植根于当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之实际,并作用于理论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推进了相关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是我国立法水平进步和法治意识提高的反映。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可行性价值必然大于删除的合理性意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已经得到理论与实践的证成,期望该制度在未来得到更充分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