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浏览:626次发布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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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除法定情形外,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而一方具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维护自身权益,这就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

一、可以适用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二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夜情并不属于法定的同居情形。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只限与上述四种过错行为,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结果,并且最终导致了离婚的法律后果。

二、主张的前提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即男女双方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权利义务人及内容

至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第三者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且当事人未提出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干预处理。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需要综合考量后自由裁定。司法实践中,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当地的经济条件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以分期给付。

四、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时间,又具体因双方离婚方式的不同而不同。诉讼离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

1、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2、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一审时不主张权利而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时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如果法院对此请求作出判决,当事人就无法上诉。如果调解不成就一律发回重审,又无法顾及具体婚姻案件的具体情况。故此处“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协议离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若已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五、补充

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是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补充,但赔偿请求权的内容限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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