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浏览:665次发布时间:2020-11-19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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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因夫妻一方信用卡套现、赌博等债务导致无辜的配偶为另一方还债的案例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不在少数。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本文将一一解析:

一、根据《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

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⑵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⑶夫妻一方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但是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⑷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怎么样算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具体而言,判断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考虑以下三方面:

第一、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其日常消费水准。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的收入越稳定、金额越高,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消费越大。如果负债方所借金额远远高于家庭收入水平,收入与负债差额明显不匹配,则可以成为非负债方抗辩债权人的理由。

第二、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借款用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借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个人债务的情形;另一方面是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借款合同纠纷时,如果发现存在“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情形,可以将债务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此推断出,如果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借款的用途不合理,那么也可以认定该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法律现有规定内,兼顾夫妻中未负债一方与债权人的利益,法官需要结合生活常识、审判经验等综合判断,尽可能实现审判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三、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据此可以推出,《解释》第1条规定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债权人举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对于《解释》第2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日常生活形成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地位平等和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大大减轻了债权人举证证明责任,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保护。

这条规定也与《解释》第1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区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形成债务的不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可以有效解决目前争议突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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