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律师辩护思路和技巧

浏览:629次发布时间:2020-09-29


张明彦

本文共计2556字,预计阅读7分钟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等方面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项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变革,给律师做好刑事辩护工作也随之带来了新的思考和挑战。本文试从律师辩护的角度,谈一些个人看法。我们知道,从实践上看,传统的刑事辩护,律师无论是从案件的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接手案件,我们辩护工作的主“战场”一般均主要体现在案件的审理阶段,甚至是庭审中。而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我们的辩护思路就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我们律师辩护工作的主“战场”也应随之发生转移和调整。下面从三个方面分别进行探讨。


一、经分析、研究案情,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已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比较普遍和典型的情况,也就是律师准备做有罪辩护(亦称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律师又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至迟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案件,那么,我们就要及早分析、吃透一切案情,掌握一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依据,把我们辩护的主“战场”安排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而不是随着程序的进展,到了法庭审理阶段再“表演技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是从律师辩护的角度,个人认为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应是辩护工作的主“战场”。


案件在侦查阶段,有些案件事实正在调查取证中,尤其是作为辩护工作,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所告知律师的仅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尚不能查阅案卷材料,就是假定能查阅,由于案件侦查工作尚未结束,完整的案件材料尚未形成,也无法全面掌握案情。因此,在这个阶段我们无法给犯罪嫌疑人一个相对准确的有罪、无罪、罪行轻重的意见,我们无法指导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这个阶段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而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和检察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检察意见已经形成,即便到了审判阶段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会给法院和检察机关带来“不好”的印象和资源负担。更为重要的是,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适当缩减,由此看来,认罪认罚还是越早越好(侦查阶段律师难以全面把握案情除外)。


二、根据研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这种情况虽相对较少,但实践中也不乏其例。对于辩护来讲,也就是律师准备做无罪辩护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无论律师是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院的审判阶段介入案件(侦查阶段即便介入,一般情况下也无法全面研判有罪无罪,在此除外),律师就要给被告人一个相对准确的意见。如果被告人也认为自己确实无罪,且愿意承担无罪辩护一旦不能成功所导致的“风险”,那么个人认为,律师辩护的主“战场”应该有两个,即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都应是主“战场”。


首先,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和被告人沟通好,不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坚持无罪。辩护律师深入、细致分析究案情,收集无罪证据和法律依据,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争取检察机关能够接受辩护意见,从而将案件“消灭”在这个阶段。如果经最大努力,无罪辩护意见不能被检察机关接受,无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消灭”案件,那么,我们的主“战场”便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进一步分析、整理思路,通过庭前沟通和庭审中的关键性工作,争取无罪辩护意见能够被人民法院采纳。


三、对于定性存疑的情况,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罪名无法十分确定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的律师辩护,需要灵活把握。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辩护工作的主“战场”,个人认为应以法院审理阶段为宜。侦查阶段,由犯罪嫌疑人自行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律师仍然是不宜建议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已经能够对案件情况有个全面的认识,这时,可以与当事人做好沟通,为了“安全”起见,建议被告人自己可以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为被告人把握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与此同时,律师做好无罪辩护的准备,但并不向检察机关表明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


因为这个阶段,一方面,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辩护律师应表面上表示配合,并积极争取量刑建议的最轻化。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告人继续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坚持认罪认罚。即被告人本人自行做罪轻辩护。而辩护律师本着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原则,进行无罪辩护(之前应和被告人充分沟通好,使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表示不予接受,否则,将会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采纳。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采纳。这也就给我们律师做无罪辩护留出了一定空间。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成不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由人民法院依审判职权进行审查、把握,但更主要的是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无罪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引起人民法院的注意和重视,直至意见被依法采纳。


由此一来,如果我们律师的无罪辩护不能成功,但由于被告人本人至始至终认罪认罚,且不予反悔,法院会依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给予从宽处罚,另一方面,万一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那么,就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司法权威得以彰显,从而坚定人们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思想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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