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对机动车违停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浏览:673次发布时间:2020-09-02


魏玉磊

本文共计2419字,预计阅读8分钟

如今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大,城市里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与远远不够的停车位矛盾不断加大。无论是长期停靠,还是临时停车,违停似乎是每一个司机不可避免的行为。尤其是在收送文件、便利店购物、路边接送人等短时间活动时,路边临时停车似乎是每个司机第一选择。然而交警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大、“电子警察”覆盖面积的不断扩大,临时停车似乎和违停划上了等号、临时停车似乎必不可少的伴随了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对机动车违停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尚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电子警察”的设置、禁停路段等信息是否公开到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对处罚行为有异议进行申诉、复议的机制是否健全等问题。为此,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信息公开和标识公示的力度。


1、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方式公开“电子警察”的设置、禁停路段等信息。要给予民众足够的告知,尽到告知义务,让大家都知晓什么地方可停,什么地方不可停,不仅要让本地民众知晓,也要确保外地民众到城市后也要尽可能知晓。


2、在禁停路段要尽量把禁停的标识等做得更清楚、更醒目,因为有些地方禁停的标识不是太清楚,有些驾驶人并不是有意而为。


二、进一步加强完善“电子警察”设施系统自身的建设。


1、如今“电子警察”已经能实现了“喊话”技术,即对抓拍的违停车辆通过声音系统播放立即驶离的语音。可以引进利用新的技术,完善“电子警察”的功能,予以推广使用,对于违停车辆通过“喊话”后仍不驶离的情况下再作出行政处罚。


2、依托交通综合管控平台,整合智能“电子眼”与语音外呼中心功能,建立违停语音劝离服务系统,告知在一定时间内驶离的不予以处罚。碰上车主电话多次无法接通情形的,可以使用违停抓拍系统自动合成违停图片,经人工审核后录入系统后再处罚。


三、创新执法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柔性执法。


1、对于在明显的禁停标志标线附近停放或占据盲道停放等明显的主观故意违停等行为,可以视情况直接开具处罚单或拖离。


2、一些禁停标识不明显的路段、没有影响其他车辆出入的违停、在医院、学校、商店等特殊场合的附近临时停放的一些违停等。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语音电话通知,并作出行政处罚。


3、对于外地车辆或驾驶人在该辖区内因不熟悉路况、有违反禁令标志通行能听从劝阻、驾驶机动车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且是初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教育。


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由此可见,针对对于机动车违停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在处罚的幅度、程序方面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作出。在发现机动车违停情况下,有行政执法权的交警应先寻找并通知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指出违法行为,令其立即驶离;如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不驶离的情况下,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处罚理由、依据,作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认为,对于使用“电子警察”抓拍违停后,直接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的幅度、程序方面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对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完善“电子警察”设施系统自身的建设(上述第二方面已详细说明),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充分利用交通指挥中心平台,在平台发现违停后,立即通知辖区执法交警前往违停现场,对违停行为按照简易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完善违停行政处罚的申诉、复议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交通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处理不服行政处罚提出申诉、复议;机构应设置专门的热线电话,并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


2、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的程序、期限,依法作出决定维持、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4、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交通管理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政府应加快推进主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


一方面民众要遵纪守法,合理停放机动车,不要随意乱停乱放;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停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面对城市交通情况在不断变化,政府有关部门也需要与时俱进,要站在民众的角度来思考。有些地段由于规划等原因,实在无可停之处,不能简单一罚了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切实缓解主城区“停车难”问题,以方便民众的出行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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