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部长说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学习笔记(一)
浏览:754次发布时间:2020-05-25
舜翔部长说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学习笔记(一)
杨静 本文共计2353字,预计阅读6分钟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相比,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类型复杂、内容专业等典型特点,证券商事审判工作在新形势下承受着巨大压力: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投资者众多,一个案件侵权行为能给法院涌入数千件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强度大。
二是对审判专业程度要求高。证券侵权案件的事实查明和具体法律适用,往往需要综合运用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多学科的知识;证券欺诈诉讼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区别,在于不实信息对损害发生的决定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侵权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这些问题的证明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
三是案件处理的法律政策性强。
另外,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起诉门槛的降低趋势,势必大幅增加虚假陈述案件数量。根据分别于2003年和2007年形成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投资人就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须以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为起诉前提。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起诉前置程序,也有法院已经开始审理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这无疑将对审判一线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共同管辖案件移送:
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童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以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都可能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由此就可能出现多个法院基于投资者起诉的不同被告主体而对同一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问题。
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方式:
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歡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立案登记:
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选定代表人:
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
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掲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重大性要件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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